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什么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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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什么,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规则 。这个问题本站为您提供更多相关信息让你了解 。

2022年1月10日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就原告江秋莲(江歌母亲)与被告刘某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刘某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 , 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用 。判决一出,全网哗然 。判决主文部分的说理及裁判者的裁判思路无疑对社会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起到了指引作用,更对在社会交往中,引入侵害危险、维持危险状态的人,负有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防止他人受到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起到了教化作用 。作为一名法律人,除了为激动人心的判决结果拍手称快以外,对该案以下几点法律问题也应当仔细分析和推敲:
一、该案为涉外案件 , 为何会在我国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且适用我国法律 。
首先 , 江歌是于2016年11月3日在其日本东京的住处遭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用匕首杀害,虽然江歌、刘鑫、陈世峰以及本案原告江秋莲均为我国公民,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此次侵权行为发生在日本据此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 。另一方面 , 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对于侵权责任,优先适用当事人双方共同经常居所地的法律,而本案原被告均系我国公民,因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无不当 。
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刘鑫的住所地在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因此该案可以由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 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
(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
(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 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二、该案性质为民事侵权 , 并非刑事犯罪 。
换句话说,该案中被告刘鑫的行为在本案中被评价为侵害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侵权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我国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依法对原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但该行为并非犯罪行为 。在此基础上部分网友依据该判决将刘鑫评价为杀人犯,认为其应当坐牢等等 。该类结论是极不理智,且并无任何法律依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 。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
三、侵权行为和犯罪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本案的核心在于司法机关将刘鑫在江歌遇害一案中的行为评价为民事侵权行为 , 而并非犯罪行为 。而如何区分和界定一个违法行为属于侵权行为还是犯罪行为,我们可以提供以下几个方面的界定标准:
1.考虑侵害的权利内容
侵权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民事权益,即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其他的社会关系不能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 。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除此之外还包括受我国法律保护的一定的社会关系 , 如政治的,军事的,经济的,文化的等,保护的客体极其广泛 。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在侵害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上是重合的 。
2. 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
犯罪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即必须达到具有社会危害性程度的违法行为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 。侵权行为不必具有社会危害性,只要具备损害他人权利的违法性就可以构成 。对于一个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要综合考虑行为本身、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等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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