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什么( 三 )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了公开宣判基本原则,同时规定了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方式 。但是对于两种宣判方式如何采取并未进行明文规定,本案中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能对社会公众媒体公开当庭宣判本案判决,是让正义可视,为正义提速的直接路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
(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三)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 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
当庭宣判的 , 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 , 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
宣告判决时 , 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
七、江歌母亲为何不在日本刑案开庭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是指法院在审理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同时,根据被害人或检察机关的申请,附带解决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损害的民事赔偿的诉讼活动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 ,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2017年12月11日,被告人陈世峰故意杀人罪和恐吓罪一案在东京开庭审理,12月20日,陈世峰在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判处有期徒刑20年 。本案系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按照日本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程序审理 , 而根据目前查阅的相关材料,不同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日本国内的刑事诉讼制度并未设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 因此本案原告无法在日本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 ,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八、就陈世峰杀害江歌的行为 , 我国法律是否可以定罪处刑?
首先 , 我国《刑法》规定了四项管辖原则: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及普遍管辖原则 。陈世峰及江歌均为我国公民,即使犯罪行为发生在日本 , 但根据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原则,陈世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 , 该罪我国《刑法》的最高刑为死刑,不属于可以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应当受到我国《刑法》的定罪和处刑 。因陈世峰的犯罪行为地在日本境内,根据日本刑法的属地原则,该案应当先由日本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不影响我国《刑法》对其犯罪行为的定罪和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 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
九、如陈世峰在刑罚执行完毕,回国后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该问题涉及我国《刑法》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问题,一个国家的法律和审判权是一个国家主权的体现,因此对于别国对于中国公民的刑事案件(属人管辖),或别国对于他国公民侵害中国公民的刑事案件(保护管辖),我国司法是依法享有管辖权的,该管辖权不因别国刑事判决而丧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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