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都,城,邑,地等地名命名和划分有什么规则吗( 二 )


二、“因山为名”原则
作为地名通名的“山”,最早见于甲骨文中 ;甲骨卜辞中也有具体的山名,如 山、 山等。以山为名的具体实例,先秦时可能早已有之。不过,见於文献记载有关以山为名的论述,则是汉代及其以后的事了 。

古代的都,城,邑,地等地名命名和划分有什么规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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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末年的应劭首先涉及了,他解释夷陵县得名时说:“夷山在西北,盖因山以名县也”。应劭总结秦郡之命名“或以山陵” 、圈称所称“昔天子建国名都、或以令名、或以山林” ,均包括了因山为名的原始思想 。东晋常璩《华阳国志》卷四《南中志》则云:堂螂县“因山名也” 。南朝宋人盛弘之、山谦之,最终将其明确归纳为“因山为名”四字原则 ,盛氏《荆州记》称 :“嵩梁山在澧水之阳,望之如香炉之状,今名石门 。吴永安六年自然洞开,玄朗如门三百丈,门角上各生一竹,倒垂下拂,谓之开箒,孙休以为嘉祥 ,置(石门)县 ,因山为名”。山氏《丹阳记》:“蒋陵 ,因山为名”。此外,顾野王《舆地志》也云:钟山“古金陵山也,邑、县之名,皆由此而立” ,这是“因山为名”的另一种表述方式 。
与盛弘之总结这条原则的同时,十六国北凉学者阚骃也有类似的论述 。唐司马贞《史记索隐》云:“按《十三州志》云:河南缑氏县,以山为名”。这“以山为名”与盛弘之、山谦之的“因山为名”仅有一个副字之差,没有本质的区别,意思完全一样 。阚骃《十三州志》成书于北凉永和五年(437年)之前 ,盛弘之《荆州记》也可能在元嘉十四年(437年)已基本完成。可见尽管当时中国处于分裂状态,而南、北学者同时提出了完整的“因山为名”、“以山为名”原则,这说明地名学史发展到公元五世纪上半叶时对该原则的归纳、总结并升华到普遍性规律已相当成熟 。
北魏郦道元对这条原则加以继承和发扬,《水经·洹水注》:“(隆虑县)县北有隆虑山,昔帛仲理之所游神也,县因山以取名”;《水经·三无水注》:方城“东临溪水,寻此城致号之由,当因山为表名也” 。更进一步,郦道元在《水经·淄水注》中还指出了一连串因山为名的地名:“余按泰、芜、莱、柞,并山名也,郡县取目焉” 。
古代的都,城,邑,地等地名命名和划分有什么规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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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唐、宋时代,“因山为名”原则业已得到巩固和普及 。隋《冀州图经》:“白登山在定襄县东北,汉高所困之处,上有台,因山为名”。唐李泰《括地志》:“封龙山一名飞龙山,在恒州鹿泉县南四十五里,邑因山为名” ;“昌平山在泗水县南六十里,孔子生昌平乡,盖乡取山为名”。杜佑《通典》卷一七五“州郡五”合州:铜梁县“因山为名”,赤水县“隋置,因山为名” 。李吉甫《元 和 郡 县 志》曾在卷二陈仓县、卷二陇州、卷五缑氏县、卷五王屋县 、 卷八广武县 、卷一二浮山县 、卷一二岳阳县 、 卷一四 五台县、卷一四崞县、卷二一均州、卷二二河池县、卷二二钳川县、卷二六缙云县、卷三一青城县、卷三一绥山县、卷三二卢山县、卷三三飞鸟县、卷三三龙安县、卷三三壁山县、卷 四0龙勒县等名称的释名中,均注出了一般普遍意义上的“因山为名”原则 。
北宋初年乐史的《太平寰宇记》,不仅在卷九、二0、二三、三0、三二、四六、四九、六0、七三、七四、九九、一0六、一一七、一三四、一三八、一三九等府州内容中有“因山为名”的记述,在卷二一、卷七四等也有“以山为名”的记载,还有“因山以名地”(卷一九), “以山名县”(卷四三)、“因山取名”(卷四八)、“因山以名”(卷五0)、“因山著名”(卷五四)、“因山以为名”(卷八六)、“以山名之”(卷一三八)等诸多的说法,说明这条原则至此业已得到普遍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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