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自述被史航性骚扰的经历 。
在史航性骚扰事件热度上升时,一女子以小默的化名接受媒体采访,讲述自己的遭遇 。在5月2日史航作出回应后,5月4日该女子又以“黑尾鸥1988”为网名 , 在微博发长文,再一次讲述了自己被性骚扰当时以及事后的心路历程 , 解释了为什么没有及时报案、为什么删减了部分微信谈话内容等原因 。
5月1日、5月2日 , 史航连续在微博作出回应 。5月2日,五名女子通过媒体发布了一则联合声明,表示“我们不认同史航的回应” 。这5人分别是:小黄、QY、XB(2022年3月29日早9:00-10:40在深圳和史航第一次见面吃饭,席间言语骚扰,下楼强行扶胳膊,想要牵手被明确拒绝 , 合照搂腰捏腰部,打车时候在车内强行摸手牵手)、WZ(2017年10月乌镇戏剧节期间,单独会面时被言语骚扰以及突然被他扯开衣服领口)、S(2008或者2009年,在雍和宫附近参加读库的聚会,活动结束搭乘史航的顺风车,结果在车上被舌头舔耳朵) 。
五人认为:“大多数的情况下,史航与受害者存在‘嘉宾’与‘工作人员’、‘前辈’与‘后辈’等不对等的权力关系 。也因此更难在被骚扰的当下对史航作出反抗 。”
除上述人士外,还有其他疑似受害人通过网上主动爆料、给大V发私信、由亲朋好友转发等等方式,讲述自己也曾经“遭受性骚扰”的情况 。
至5月2日,有媒体报道 , 疑似受害人已经达到12人 。据上游新闻采访人员观察,截至目前,这些发声的疑似受害人已经达到26人 。未来是否还有人站出来爆料,还有待观察 。
史航连续发文:“不存在性骚扰”
面对巨大的舆论压力,当事人史航在沉默数日后于5月1日发出第一条回应微博,称“情况不属实”,没有及时回应信息是“正在试图找到妥当的办法,在保护双方隐私的情况下,还原事实” 。
5月2日史航再发微博强调“不存在性骚扰”,他表示:“我和几个当事人都有不同程度的交往,包括有过稳定关系的前任 。”
随这条微博 , 他发出9张微信聊天截图,并表示这是与小黄、QY两位女士的对话,并强调图中红色部分是对方发出来时删掉的部分 。
史航的两条回应微博没有限制评论,均引起较大的关注 , 特别是第二条 , 目前转发达到2.5万,评论有3.3万,点赞75.2万 。
律师说法:
网络爆料如果缺少证据存在风险
上游新闻采访人员观察到,目前这些指控史航性骚扰的当事人,均没有报案,也没有其他更客观、直接的证据公布 。
对于史航性骚扰风波,重庆市律协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公典律师指出 , 定义性骚扰,必须以违背他人意愿为前提 。违背他人意愿包括任何使得他人不知反抗、不敢反抗 、不能反抗的情况 。如果史航存在虽未控制他人身体,但利用自己的权力或其他优势地位或暴力、威胁等手段的让他人不敢反抗的情况,就属于违背他人意愿 。
张公典律师表示 , 性骚扰的取证比较困难,尤其是没有其他客观证据,当事人双方说法存在矛盾的情况下,很难认定 。
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聂炜昌律师认为 ,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些当事人在没有明确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很难让法院支持她们的诉讼请求 。“我个人认为 , 如果相应的事实确实发生过,这些女性当事人因此遭受了心理创伤,她们选择这样的方式进行‘曝光’对方 , 非常需要勇气 。另外,《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聂炜昌律师表示,如果史航认为这些女性当事人发布的都是虚假信息 , 损害了他的名誉,他可以通过法院起诉对方,侵犯自己的名誉权 。这是他的诉讼权利 。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律师认为 , 对名人的失德违法行为进行舆论审判是一种有争议的社会现象 。一方面名人是公众人物,自然而然受到舆论的监督,公民对他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曝光也是言论自由的范畴;另一方面 , 某些曝光可能缺少切实证据 。总之,对名人的失德违法行为进行舆论审判要辩证看待,这种行为为弱势一方提供了发声的渠道 , 但与此同时,网络爆料如果缺少切实证据,捏造夸大事实 , 也存在一定的违法风险 。史航认为“不存在性骚扰”“和对方有不同程度交往” , 如果他有切实证据证明在网上发声的受害者所说的与事实不符,对他的名誉权造成了侵害,他也可以以诽谤或者侵犯名誉权为由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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