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 潍坊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二 )


第十四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下列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
(二)有害垃圾 , 是指充电电池、纽扣电池、荧光灯管、含汞温度计、药品、杀虫剂、油漆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
(三)厨余垃圾,是指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厨余垃圾等易腐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
第十五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居住区域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二)农村居住区域,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 , 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建设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商场、集贸市场、餐饮单位、酒店、娱乐场所、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没有经营管理单位的,产权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机场、车站、码头、公园、体育文化场馆、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七)河湖水面及其管理范围,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八)公路、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 。
第十六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规定设置、维护、清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保持容器完好整洁;
(二)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公示本单位、区域、场所内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和方式等;
(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和投放指导,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劝阻 。
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 , 可以要求投放人进行分拣;拒不分拣的,可以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
第十七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摆放和标识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和生活垃圾分类标识规定 。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按照下列要求设置:
(一)居住区域,应当根据居住人口数量、密度,合理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二)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三类收集容器,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三)公共场所 , 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产生厨余垃圾的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
相关单位、区域、场所可以根据各类生活垃圾投放量,因地制宜细化设置收集容器 。
第十八条 生活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
【潍坊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 潍坊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一)按照确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二)可回收物尽量保持清洁干燥,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也可以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三)厨余垃圾去除包装、沥干水分,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四)有害垃圾保持其完整性 , 已破碎物品包裹封装后,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五)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
动物尸体、牲畜粪便以及园林修剪作业产生的枯树、枝条、树叶等 , 应当单独收集、运输、处置,禁止与生活垃圾混合 。
第十九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队伍,从事桶前督导、宣传教育等工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指导 。
第二十条 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运输 。
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定期定点收集;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定时定点收集、日产日清 。
生活垃圾的运输时间和路线应当根据交通状况科学合理确定,与其他社会车辆错峰运行 。
第二十一条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理:
(一)可回收物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标准使用,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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