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 潍坊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潍坊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 潍坊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文章插图
潍坊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2022年12月31日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
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
第三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推动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 研究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保障资金投入,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辖区内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组织动员、宣传指导工作,鼓励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引导业主实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 , 指导督促小区保洁人员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
第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日常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有害垃圾的收运处置;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院校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等活动;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 。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
第七条 鼓励运用现代信息技术 , 提高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智能化水平 。
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营 。
第八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发挥各自优势 , 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动员,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公益宣传,普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知识 。
物业管理、包装、物流、快递、商业零售、饭店和烹饪、旅游、再生资源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开展本行业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培训工作,引导、督促会员单位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示范活动 。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节能宣传周”“全国低碳日”等活动的宣传内容,集中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推广 。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后减少量制定奖励政策,支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激励机制 。
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等方式推动生活垃圾分类 。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的义务 , 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用品,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
第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 ,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经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场所用地 , 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 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
现有住宅小区未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或者相关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更新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