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 潍坊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三 )


(二)厨余垃圾采用生化处理、制沼、堆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禁止粉碎后直接排入公共排水管网;
(三)有害垃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处理;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
第二十二条 大件垃圾应当投放至暂存场所或者预约上门收集 。
居住区域应当设置大件垃圾暂存场所,不具备大件垃圾暂存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确定集中暂存场所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大件垃圾处理场所 。
第二十三条 鼓励开展废旧家具的二手交易、慈善拍卖、捐赠、翻新再利用等活动,促进废旧家具的循环利用 。
第二十四条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住宅小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设置便民回收网点或者回收设施,提供定点回收、上门回收等服务 。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完善生活垃圾全过程监管制度 。
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应当将相关数据信息及时上传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 。
第二十六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接收,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大件垃圾,是指重量超过5千克、体积超过0.2立方米或者长度超过1米,且整体性强,需要拆解后再利用或者处理的废弃物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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