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
遭延期转正,员工怒告公司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显示 , 刘某某于2019年1月11日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初任人力行政总监,工资标准为试用期每月18400元 , 转正后每月23000元,后调岗为行政总监,劳动关系存续至2020年2月28日 。
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但双方提交的劳动合同书中合同类型、起止时间、试用期时间均未填写 。《钉钉截图及录屏》显示刘某某的员工状态为试用,现合同起始日为2019年1月11日,现合同到期日为2022年2月10日 , 试用期3个月 。
刘某某主张其试用期3个月,调岗后其工资标准不变 , 但公司一直未为其办理转正,并一直按照试用期标准向其发放工资 。
刘某某于2020年4月26日提出仲裁申请,请求: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工资差额50600元;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延长试用期的赔偿金253000元等合计30多万元 。
公司不认可刘某某主张,并主张其已与刘某某就调岗降薪一事口头协商一致,并且一直按照每月18400元的工资标准向刘某某支付工资 , 刘某某从未提出过异议 。公司支付刘某某工资至2020年1月份,未支付刘某某2020年2月份工资 。
公司主张刘某某2020年2月份未上班,刘某某不认可公司的主张 。
2020年8月3日,该委作出裁决驳回刘某某的仲裁申请 。
刘某某不服该裁决书,于法定期间内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起诉请求:公司支付刘某某2019年4月11日至2020年2月29日期间工资差额48960.92元(4600/21.75×14+4600×10);2.公司支付刘某某2019年4月11日至2020年2月29日期间违法延长试用期赔偿金244804.6元(23000/21.75×14+23000×10) 。
法院判决:公司违法,需补薪及赔钱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公司作为具有管理职责的用人单位,应就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期限、是否转正、双方已协商一致降薪、刘某某2020年2月未正常上班承担举证责任,公司未就上述事项充分举证 。故法院采信刘某某所述 , 认定合同起止日期为2019年1月11日至2022年2月10日,试用期3个月,公司一直未为其办理转正手续并按试用期工资标准向其发放工资,且刘某某正常上班至2020年2月底 。公司应支付刘某某2019年4月11日至2020年2月28日期间工资差额,刘某某主张的48960.92元未超标准,法院予以支持 。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公司一直未为刘某某办理转正手续,理应向其支付2019年7月11日至2020年2月28日超过法定试用期期间的赔偿金176862.07元,刘某某主张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
综上,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刘某某2019年4月11日至2020年2月28日期间工资差额48960.92元及2019年7月11日至2020年2月28日超过法定试用期期间的赔偿金176862.07元,以上合计225822.99元 。
对此,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二审判决:试用期3个月期满公司一直未办转正手续,应当认定公司继续与刘某某约定了试用期,需支付工资差额及赔偿金
法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 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故法院仅围绕公司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
公司作为具有管理职责的用人单位,应就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期限、是否转正、双方已协商一致降薪、刘某某2020年2月未正常上班承担举证责任,公司未就上述事项充分举证,故本院采信刘某某所述,认定合同起止日期为2019年1月11日至2022年2月10日,试用期3个月,公司一直未为其办理转正手续并按试用期工资标准向其发放工资 , 且刘某某正常上班至2020年2月底 。公司应支付刘某某2019年4月11日至2020年2月28日期间工资差额 。
劳动者持续超过一个月未就降薪提异议的状态,既不属于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的方式作出的明示,也不属于以自己的行为作出的默示,而是一种沉默 。普遍接受的准则是,单纯的沉默并不构成对于要约的承诺,即使要约人在其要约中表明沉默将被作为承诺,亦是如此 。因此,刘某某未对降薪提出异议不能视为其同意了降薪 。
如前所述,法院已经根据分配的举证责任认定在刘某某入职时 , 公司与其约定的试用期为3个月,且一直未为其办理转正手续 , 因此,应当认为在原试用期满之后,公司继续与刘某某约定了试用期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公司继续约定试用期的行为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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