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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起草了《成都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正在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23年6月15日,市民或企业若有意见或意见,可将意见或建议加盖单位公章以邮件(邮箱cdsdlc@163.com)形式反馈至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电力处 。
该征求意见稿对非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居住社区充电设施、换电设备的补贴范围、条件及标准分别进行了明确,同时还对申报程序、申报材料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
值得注意的是,以下充(换)电设施不纳入补贴范围:
(一)新建建筑物及公共停车场配建的充(换)电设施 。
(二)直接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充(换)电设施 。
(三)仅为自有品牌车辆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充(换)电设施 。
非居住社区充电设施补贴范围、条件及标准
非居住社区充电设施:指在公共或专用场站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
根据征求意见稿,非居住社区充电设施补贴标准为100元/千瓦 。
申报非居住社区充电设施补贴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充电设施项目的产权,且是充电设施项目的发改立项备案主体 。
(二)年度新建非居住社区充电设施总功率20000kW及以上 。若集团企业则需向区(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及市级监管平台备案 , 明确被合并申报的企业名单,同时附股权证明材料(申报主体持有被合并主体股份比例不低于51%,证明材料包括公司章程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且承诺三年内不得调整(被合并申报企业三年内不得更换申报主体) 。同时,集团企业申报主体须满足年度自主投资新建非居住社区充电设施总功率达到20000kW及以上 。
(三)经营合法合规,近三年未在专项审计、财政补贴资金申报、监督检查等方面发生过违法违规情况 。
(四)符合《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有关要求 。
(五)申报单位在成都市登记注册 , 且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包含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机动车充电销售等相关内容 。
(六)公用类充电桩(用于贸易结算)须完成当地市场监管局备案并取得强制检定报告 。
非居住社区充电设施项目包含城乡公共区域、乡镇、公路服务区、景区和其他领域,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建设地址位于成都市行政管辖范围内 。
(二)项目应于申报周期内建成投运,投运时间以CMA验收合格报告日期为准 。
(三)项目须按照《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取得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验收报告 。
项目需按要求接入市级监管平台 。企业应于场站验收合格后30日内完成场站投运备案,并实时向市级监管平台推送数据,数据中断超1个月的取消项目场站年度补贴申报资格 。
居住社区充电设施补贴范围、条件及标准
居住社区充电设施:指在个人所有或长期租赁(一年以上)固定停车位建设,专为私人车辆服务的充电设施 。
征求意见稿明确,支持既有居民小区规模化增设充电设施并实行“统建统管、有序充电”,对开展“统建统管、有序充电”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给予补贴,按车位给予3000元/桩建设补贴 。
“统建统管、有序充电”模式:指由企业按照统一建设和运维的要求 , 在居住社区内建设的能够实时接收并响应上级负荷调控指令 , 实现错峰和智慧有序充电的充电设施 。同时,居住社区充电设施须将运行状态、业务数据实时传送市级监管平台 。
申报居住社区充电设施补贴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充电设施项目的产权,且是充电设施项目的发改备案主体 。
(二)年度新建居住社区充电设施1000个及以上(按充电接口计) 。
(三)经营合法合规,近三年未在专项审计、财政补贴资金申报、监督检查等方面发生过违法违规情况 。
(四)符合《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有关要求 。
(五)申报单位在成都市登记注册,且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包含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机动车充电销售等相关内容 。
申报补贴的居住社区充电设施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建设地址位于成都市行政管辖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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