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航空机长与乘务员空中互殴最新进展:机长被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决定书
公安机关认定的“案件详情”
根据5月25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显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 , 本科文化程度 , 原东海航空公司机长,2021年3月19日因涉嫌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被陕西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2年3月18日被莲湖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3年3月18日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陕西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
陕西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21年2月20日,东海航空DZ6297航班执飞南通到西安的航线,当班机组成员机长张某某、副机长刘某某 , 乘务长艾某、乘务员杨某某等人 , 飞行前身体均健康符合飞行条件 。该航班于当日9时26分从南通机场起飞,11时24分在西安机场降落 。

东海航空机长与乘务员空中互殴最新进展:机长被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文章插图
不起诉决定书
公安机关认定 , 10时43分许 , 飞机在飞行的下降准备阶段,张某某因生理需求,通过客舱电话联系乘务长艾某欲使用前舱卫生间,艾某与杨某某按照公司规定使用餐车挡住头等舱与前舱的过道 , 并安排杨某某准备前舱卫生间,随后进入驾驶舱替换张某某出驾驶舱使用卫生间 。杨某某在驾驶舱门外等候张某某出驾驶舱期间,违反公司规定拉开挡住过道的餐车让旅客进入前舱卫生间 。10时45分许,张某某将飞机驾驶工作移交副驾驶刘某某操作(飞机气压高度23600英尺,空速约310节) , 随后违反公司规定 , 在未确认驾驶舱外无外来人、外来物及餐车挡住过道的情况下出驾驶舱,发现前舱卫生间被占用,挡过道的餐车亦被拉开,便责骂杨某某,并要求杨某某到经济舱工作,随后双方发生口头冲突,继而升级为肢体冲突 。其间,双方在飞机前舱的狭小空间内互相攻击对方的头面部及上肢部位,造成双方受伤 , 直至被头等舱多名旅客制止 。冲突造成张某某头脑发蒙,左臂疼痛,牙釉质损伤等伤情;杨某某右手肿胀 , 左下眼睑损伤及右额部损伤等伤情;正在单独驾驶飞机的副驾驶刘某某情绪紧张 , 乘务长艾某及头等舱部分旅客产生恐慌情绪 。
10时50分许 , 张某某使用完卫生间后返回驾驶舱继续操纵飞机,杨某某被张某某调整到飞机经济舱工作,其右手因肿胀疼痛已无法正常履职 。10时55分时许,飞机进入下降阶段开始降落 。该航班落地西安后,杨某某及张某某均未向公安机关报案,二人在西安等候执飞下个班次航班期间被其公司替换,并返回深圳总部接受公司调查 。
检察院对机长作出“不起诉”
【东海航空机长与乘务员空中互殴最新进展:机长被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书》显示,2月21日,杨某某被医院诊断为右手第一掌骨基底部骨折;2月22日,张某某被医院诊断为11.21牙釉质折断,牙震荡,面部挫伤,下唇创伤性溃疡,鼻外伤,左肩部及左肘部软组织损伤 。5月12日,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右手第一掌骨基底部粉碎性骨折的成伤机制符合掌骨头处遭受沿掌骨长轴方向的钝性外力作用所致,不符合被他人直接打击形成,不宜评定伤情;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张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其牙齿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而形成 , 左肩部及左肘部的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形成 。
不起诉决定书
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 ,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和杨某某如何引发肢体冲突、冲突经过以及伤情如何造成等情节,在案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性怀疑 。本院认为陕西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不起诉 。
“检察院在作不起诉决定之前,组织召开过一次听证会 。以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罪名制定以后 , 国内案例也非常罕见,所以检察院对此案的判决相当慎重 。”张某某代理律师吴丹红表示 , 从整个案件过程来看,涉事双方确实发生过口角,但是(肢体)冲突并不严重,在很短时间内就被拉开了 , 也并没有证据证明张某某殴打对方,这一点司法鉴定机构已经有结论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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