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洲男子掏刀砍人刀脱手被对方捡起追200米后被反砍多刀,要负刑事责任吗?


【漳洲男子掏刀砍人刀脱手被对方捡起追200米后被反砍多刀,要负刑事责任吗?】个人感觉 。法律应该保证社会平安 。也就是保证大家不能轻易挑衅生事 。有事情走法律程序是对的 。所以对于那些轻易寻衅挑事的 。动不动拿刀砍人的 。首先法律就应该规定不管路人 。还是受害者都可以奋起反击 。这个不应该存在是什么过当不过当 。该案里 。挑事人动刀了 。受害者的生命确实受到威胁了 。这个时候 。路人或者受害者都可以反击 。包括剥夺掉挑事者生命 。这才是维护社会平安 。警告大家不能轻易惹事动刀 。有事走法律程序 。动了刀 。后果不是你想收就收的 。要给犯罪的人以威慑 。那个后果不是他能轻易承受的 。这样 。社会才会安定 。不然动刀的代价如此之低 。如何保证受害者不被威胁 。你可以动刀 。但开始是你做主 。结束就未必是你了 。一旦动刀 。受害者的生命还有法律为他复仇 。你吗 。失去法律的保护 。最起码 。不存在什么防卫过当 。
其他观点:
这个案件和去年江苏昆山反杀案极为相似 。唯一的区别就是彼此之间是熟识的人 。但我认为该案当中郑某的行为要比昆山刘海龙还恶劣 。因为刘海龙拿刀砍人是临时起意 。而郑某则是有预谋的 。他的作案工具、作案行为、作案目标等 。都具有非常清晰的指向性 。可以说既有故意伤人的预谋 。又有故意伤人行为 。
参考昆山反杀案和郑某的行为 。我认为吴某的反击行为并无不当 。是一种出于自我保护的行为 。不必为该案结果负刑事责任 。相反 。作为始作桶者的郑某 。虽然他受伤严重 。但故意伤人的行为不容被忽视 。需要负刑事责任 。
说实话 。去年昆山反杀案之所以能够众望所归 。最大的功劳要归功于摄像头 。如果没有摄像头清晰的记录下整个过程 。于海明在后续的举证将会很麻烦 。可能不会出现我们希望的结果 。而郑某的劣势就在这 。没有摄像头取证 。很多事情是说不清的 。如果吴某就是一口咬定自己只是想吓唬吓唬郑某 。是郑某在与其撕打中将刀脱落 。然后拾刀追杀 。如果郑某缺乏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吴某是故意伤人的话 。那么最后的结果对郑某可能就非常不利了 。
还有一个可能对郑某不利的关键点是 。对方已经逃跑 。而郑某还追了200多米上前追杀 。这一个行为可能会成为他防卫过度的重要影响因素 。

漳洲男子掏刀砍人刀脱手被对方捡起追200米后被反砍多刀,要负刑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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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起类似昆山反杀的情况 。昆山反杀案嚣张的昆山龙哥欺负老实人拿刀威胁老实人 。只是没想到自己实力比不上装逼的境界 。导致刀掉在地上被老实人捡起来反杀 。最后昆山龙哥在威胁路人以后风风光光的扬肠而去 。成为了这些年来少有的最有教育意义的案例 。昆山龙哥也好歹做了一次好事 。以身示范什么叫装逼失败 。
漳洲男子掏刀砍人刀脱手被对方捡起追200米后被反砍多刀,要负刑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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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情发生在福建漳州 。7月5日早上8点左右 。一个菜市场附近发生了一起砍人事件 。受伤的人因为和另外一个人有债务纠纷 。在这天早上持刀到临近自己生意摊位的另外一个摊位前砍杀摊位主 。只是没想到在挥刀砍杀的过程中手没有拿好刀 。导致刀掉落被对方捡到 。于是对方持刀反杀追了出来 。砍人的人由于刀被对方捡到所以逃跑 。被对方持刀追赶 。在外面不远处的路口被追上 被对方挥刀砍了数刀 。
随后群众报警 。警察到来后迅速控制了现场 。并拨打急救电话 。伤者被120急救送到医院救治并无生命危险 。砍人者主动向警察投案自首 。双方由于债务纠纷导致上升到引发持刀伤害 。这已经是违法行为 。双方在债务上面没有很好的解决最后冲动到拿刀砍杀的地步 。真是让人想不到 。
这个案件的性质到底怎么认定 。至少在之前昆山反杀案已经有了例子 。昆山反杀案定性为正当防卫 。但是这个案件和那个案件虽然有非常多类似的事情 。但是从持刀砍人者砍杀过程中刀掉落到对方捡起来自己逃跑 。捡到刀的人持刀反杀 。在砍人者逃跑数百米后追上把对方砍伤在地 。这个行为已经超出正当防卫的范围了 。
虽然说最后他自己投案 。但是自己拿刀反追数百米 。这从法律上来说肯定会被认定为超出正当防卫的尺度 。虽然说拿刀首先砍人的人存在巨大的过错 。但是拿刀反追砍杀的这个人在反追数百米的距离 。这已经超出防卫性质范围 。虽然说自己被追砍在先 。但是自己拿刀可以把对方吓唬走 。不应该追着对方不放 。从这一点上来看这个事情最后的定性绝对和昆山反杀案不一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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