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支持,二审改判,再审又驳回,这样的情况还有途径可以走吗?该怎么办?


谢头条问答邀请:高法己经判决从审 。由二审核实《证据》不足打回二审法院存审 。补充《证据》 。其实一句话判决书有问题 。
高法己经作出对二个法院判决书《证据》不足 。如果没有新的巜证据》二审法院判决书 。改判 。
其他观点:
1.临时工 。泛指在各类工作场所非正式雇佣的劳工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等规定了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 。实行“同工同酬” 。对比 。事业单位临时用工也同样适用 。
2.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 。不分性别、年龄、民族等差别 。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 。取得相同的业绩 。就应当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 。
3.相同工作、等量劳动、相同业绩 。是同工同酬的基本前提 。相比于文字表述 。现实往往更为纷繁复杂 。正如俗话所言 。世界上找不到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 。因此 。在产生争议时 。由于没有明确、具体、细化的规则 。如何判断相同工作、等量劳动、相同业绩 。往往带有相当大的个人主观判断成分 。这或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为什么一审认定应当同工同酬 。二审、再审却不这么认为 。
4.事实上 。由于临时工的岗位既有可能是动态的、可变的 。也有可能是抽象性与具体性的统一 。这样 。在认定是否应该同工同酬的时候 。究竟以哪一个或哪些正式编制人员为参照 。以及如何进行参照 。本身就是一个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问题 。不同的司法人员作出不同结论 。实务中也并不罕见 。但可以明确的是 。仅仅以某一个时间段彼此实发工资或表载工资(如本案一审提供的工资表)一样 。就认定整个用工期间都应该同工同酬 。似乎也并非没有值得探讨的地方 。具体需要结合岗位设置、工作内容、工作要求等因素 。考虑岗位内部与岗位之间的差别 。采用“动态加权法” 。将相同工作、等量劳动、同样业绩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综合评判是否应当适用同工同酬 。不能仅仅强调某一点 。而忽略其他 。并且 。也要坚持工作、劳动、业绩的质与量的有机统一 。妥善进行评价 。必要时 。可咨询权威部门的意见 。如果工作专业性较强的 。也可考虑进行适当的技术性评估 。
5.一审法院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薪酬支付等证据 。认定适用同工同酬 。二审时 。用人单位又另行提出与一审截然不同的证据 。就民事诉讼的程序设计而言 。似乎有违禁止反言原则 。有违诉讼诚信与诉讼经济 。当然 。需要了解用人单位在一审没有提出这些证据 。而在二审阶段提出的做法是否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 。
6.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某些证据在另一方掌控范围内 。一方提出证据线索 。另一方拒不提供的 。法院可以认定该证据证明的事实成立 。用人单位既然在二审中已经提交了劳动者不应享受同工同酬待遇的证据 。劳动者应拥有相应的抗辨权 。这时候 。劳动者提出其在用人单位取得相同的业绩 。比如立功、受奖、表彰、成绩等证据 。法院没有根据公平原则行使裁量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交 。直接导致劳动者在二审败诉 。是否妥当 。值得探讨 。
7.如果再审不能获得改判 。在诉讼程序上 。劳动者只有最后一个机会 。那就是申请检察机关法律监督 。
8.劳动者需要将案件的有关事实、证据、文书以及《申请书》提交二审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检察院 。请求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是否提出抗诉或者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
9.正所谓“人间正道是沧桑” 。在讨论诸多权利的时候 。需要始终考虑我国法治发展的客观状况 。相比公司等私营企业而言 。事业单位的临时用工、劳务外包用工、劳务派遣同工 。实现同工同酬的难度要大 。劳动者维权面临着一定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 。
10.现阶段 。事业单位临时用工与正式编制人员工资水平普遍差异较大 。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 。有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还不够严谨规范 。部分正式编制人员轻松悠闲 。甚至有的“吃空晌” 。搞“第二职业” 。脏活、累活多让临时用工人员去做 。在辛苦的付出之余 。相当数量的临时工却缺乏基本保障 。有的事业单位甚至没有给临时工足额缴纳“五险一金” 。福利待遇也基本没有 。如果事业单位明显违法 。临时工也不能一味忍气吞声 。需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这个角度上来说 。本案中的劳动者依法维权的做法 。勇气可嘉、值得肯定 。尽管道路磕磕绊绊、坎坷不平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