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看?
提问者混淆了“套路贷”的刑事犯罪性质与“高利贷”的民事违法性 。才会提这样的问题 。
依我之见:“套路贷”与“高利贷”无论这二者之间从性质上 。还是法律处理上都具有本质区别 。
一 。从法律性质上看 。“高利贷”中超过国家法定银行基准利率36%以上部分 。违反的是国家对借贷款利率的管理规定仅仅一般行政违法行为 。这种超出的行为法律不认可丶不受法律保护 。即贷出者以与借方约定上述利率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违约的话 。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即仅仅是不予支持而己;
那么 。“套路贷”从法律上讲是什么性质呢?从其实施的目的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公平自愿行为 。而是放贷者以非法占为目的 。所采取的虚构流水并故意制造借贷违约形成虚假债务的手段以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这种行为恰恰符合我国《刑法》关于“诈骗罪”的刑事犯罪要件 。如果实际诈骗数额达到犯罪标准的话依法必须以犯罪论处追究其刑事责任 。
二 。从法律处理上 。二者也有本质区别 。如上所述 。“高利贷”一一超出银行基准利率36%的部分 。法律的处理仅仅是不认可丶不支持 。
而对待“套路贷”一一数额达标将依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数额较大 。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并处丶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者 。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 。
三 。“两高”关于办理“套路贷”的有关司法解释是司法机关办理“刑事犯罪案件”的办案指引 。涉及的是刑事性质的问题是公安丶检察丶法院在办理“套路贷”刑事犯罪案件时必须正确适用的规定 。而最高法院关于“高利贷”超过36%的司法解释是“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 。只能单一适用于民间借贷的民事违约案件 。
从上述简要分析可以看出一一对于“套路贷”的两高司法解释 。与“高利贷”的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分别是解决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的适用法律的法律 。依法 。办案机关不待混淆两种行为性质 。胡乱适用两种司法解释 。否则 。将会被依法撤销违法处理决定 。严重者 。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将会被以滥用职权或枉法裁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四 。为什么民间仍有人将最高法院的“高利贷”的民事案件司法解释与“两高”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释混为一谈呢?一方面是我们的部分新闻媒体的误读 。误导了广大老百姓 。另一方面也的确有个别“老赖”幻想通过有意误读赖掉仅仅是法院不支持 。但仍属于民事性质的正常债务 。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不当之处请见谅 。
其他观点:
我觉得生而为人 。约定好的事情就一定要做到 。哪怕是100%的年息也要给还了 。你借钱的时候求爷爷拜奶奶 。到了还钱的时候就说利息高了不想还了 。最看不起的就是这种人 。
高利贷是高利贷 。套路贷是套路贷 。两码事 。自己分清楚 。是套路贷的可以报警寻求帮助 。但是那些只是借了钱 。利息有点高 。到后来不想还钱就去法院的那种就真不值得同情 。明明白白说得清清楚楚的 。还不起就不要借 。
发完以后发现这里还是挺热闹的 。
感觉还是有很多人不了解什么叫套路贷 。什么叫高利贷 。套路贷就不说了 。名字就已经告诉你了 。国家认定的高利贷是年化36%以上的 。法院24%-36%之前已经还了的不会要求退 。没还的也不支持 。有很多可能还不明白2分和3分到底是个什么概念 。3分也就是借1万块每个月的利息是300块 。试问你拿一万块一个月赚不到300块?那你借钱是干嘛?借钱吃喝玩乐吗?
又来补充了 。
见很多人说我是放高利贷什么的 。这里还是有必要说明一下 。我不是放高利贷的 。也更不是职业放贷人 。我只是对这方面还算比较了解 。见过很多有诚信的老板 。也看见过很多欠钱不还的 。说到底 。还是一个人行不行的问题 。在这个社会做生意也好 。做人也罢 。基本的契约精神都没有 。你这个人也不会很靠谱 。不靠谱的人在这个社会也注定混不好 。
【“套路贷”司法解释来了:年利率36%是红线,超过部分即无效,怎么看?】这里的绝大部分人套路贷高利贷都分不清楚 。就在这里瞎逼逼 。更有人把我所说的普通借贷说到贫富悬殊上去了 。还有很多7不懂8不懂的说什么企业一年都赚不到36% 。你整个企业自己不用出一分钱 。全部贷款来搞的?真正做企业的借钱之前也会充分考虑清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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