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解读( 六 )


第四十七条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
第四十八条以暴力、威胁 *** 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 *** 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
第四十九条矿山企业之间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处理 。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五十一条本法施行以前,未办理批准手续、未划定矿区范围、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申请补办手续 。
第五十二条本法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制定 。
第五十三条本法自1986年10月1日施行 。
三: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方式是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经历了从计划走向市场,从行政审批到公开竞争出让的过程 。
1986年颁布实施的《矿产资源法》和1994年颁布实施的《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登记制度,矿产资源开采实行审批制度 。1996年修改的《矿产资源法》延续了这一制度,仍然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
1998年出台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规定,探矿权、采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有偿取得 。2003年,原国土资源部出台《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规定了招标拍卖挂牌适用的范围和条件,进一步规范了矿业权市场竞争出让行为 。2006年,原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明确矿业权出让分为申请在先、招拍挂、协议方式三种,并且根据矿种和勘查开发风险程度,具体规定了每种出让方式适用的情形 。至此,以市场竞争性方式出让成为矿业权出让的主要方式 。
2019年出台的《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以下简称“7号文件”),要求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除协议出让外,对其他矿业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 。协议出让的范围也仅限于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的同类矿产(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 。7号文件没有关于申请在先出让方式的任何表述,证明彻底取消了以申请审批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
综上,我国矿业权在出让方式上大体历经了从单纯的行政审批,到以行政审批为主、招拍挂市场竞争方式出让为辅,再到以招拍挂市场竞争方式出让为主、协议出让和行政审批为辅的历史变化;以7号文件的出台为标志,矿业权出让方式进入了全面竞争性出让的新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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