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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计酬”式传销与“人头计酬”式传销的区别?|法纳刑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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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了“团队计酬”式传销的定义,即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
同时规定了如何处理“团队计酬”传销: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 。
其中,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
问题在于,什么是真正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哪些运作模式容易陷入以“人头计酬”式传销的坑?
【仙肤莱漫妮青春定格原液效果怎样 仙肤莱漫妮青春定格原液怎么样,打造健康肌肤!】模式一:以销售产品为名,行人头计酬之实
在有实际产品的传销中,看对计酬起决定性作用是业绩还是人头 。
案例:松滋市“青春定格原液案[(2015)鄂松滋刑初字第00119号]
基本案情:2011年,罗麦公司生产了一款美容产品,名为“仙肤莱牌漫妮青春定格原液”,被告人冯某为该产品的代理商 。后冯某与恒旭公司的被告人郭某合作销售该产品,并由罗麦公司任命郭某为副总裁 。郭某接手后,便改变了营销模式,由代理制改为会员制 。
具体操作模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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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倍增”方式是指一个会员只能发展二个直接下线会员,再发展的会员只能按照上述模式成为自己下线会员的会员,并按照加入先后顺序形成上下级关系,依此类推,无限发展 。2个下线会员称为上级会员的2个市场,其中销售业绩相对较差的下线会员称为小市场 。
冯某与郭某最终被认定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理由如下:
1、会员制的设置属于传销 。以购买一定的商品为门槛,且获得会员资格是发展下线的资格 。
2、上线会员的计酬依据虽与下线会员的销售业绩有关,但主要以发展下线的人数为主 。从奖项的设置反映可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下线会员无论自己消费多少金额产品不计入销售业绩,上线也无报酬;第二,下线会员即使销售了产品,但如果不与新会员挂钩也只能作为自己消费,会员本人与上线均无报酬;
第三,下线销售业绩总量衡定时,如果上线会员的二个市场做得不平衡,其报酬会有很大差别,甚至没有报酬,只有当两个市场做到均衡时,上线的报酬才能最大化 。因此,下线的销售业绩与上线的报酬并不当然成正比,不是计酬的主要依据 。本案中,被告人丁某、张某甲、李某乙的层级虽然较高,但获利反而比下线被告人李某甲、肖某甲少,从侧面印证了这一点;
第四,被告人冯某以下会员7700多人,会员认购产品金额7700多万元,按照加入时每个会员购买产品的最低门槛7960元计算,基本上1份产品对应1个会员,也说明了该营销模式虽有产品支撑但实际上是以发展下线会员为主这一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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