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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二:以投资为名,行发展下线之实
在有实际产品的传销中,虽有购买产品的行为,但是否实际使用产品或者该产品是否可以盈利不重要,投资本身并吸纳人员投资才是获取利润的主要方式 。
案例:(2017)鲁13刑终560号
基本案情:2012年8月21日,珠海横琴新区盖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珠海横琴新区盖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珠海横琴新区盖网通传媒有限公司成立,该三家公司法人代表均为郑某,股东均为朱某1、王某、寇某南(这三家公司以下简称“盖网”) 。盖网成立后,先后推出盖象商城、盖网通终端机(以下简称网通机)、原始股、基金等多种投资产品 。为推销产品,公司制定了招商奖、级差奖、静态奖等奖励模式,详细如下:
招商奖:按照投资额提成8%(后期为5%)给推荐人;
级差奖:按照投资额招商专员提成5%、招商主管提成10%、招商经理提成15%、招商总监提成21%、一级代理提成27%、二级代理提成33%、三级代理提成40%、金级代理提成43%;
静态奖:静态返利、分红,主要针对网通机,以最低10万元价格购买一台网通机,每周返利和每季度分红,两年返20万元(包括10%的积分和部分网络维护费) 。
盖网原始股和基金均没有返利,等盖网公司上市后盖网原始股才能获利,盖网基金可以赎回 。
该案例中,法院认定此种销售方式仍然属于形式上的“团队计酬”、实质上的“人头计酬” 。具体理由在于:
1、虽然可以免费成为会员,但成为会员不会获取利润 。只有在购买网通机后才可以获得静态返利 。
2、购买该网通机后是否实际使用产品或者产品是否可盈利不重要,重要的是进行最低额度的投资即可获得返利 。
3、其他返利方式不是以销售业绩计酬为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而是发展更多的人(下线)加入并投资,以总的投资额度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返利比例,并且上线对下线的投资层层抽头,级别之间具有利益联系 。
因此,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规定的要件,即使所销售的产品本身合法或者有审批资格,但在推销该产品时设置返利的方式不当,则极有可能陷入传销的泥淖 。
模式三:不能体现产品真正价值的推销都是传销
体现产品价值的营销才是正常销售,而把购买产品作为“传销准入券”的活动,都是“伪营销” 。
案例:(2017)粤2071刑初1538号
基本案情:广东神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话公司)依据代理商发展下线数量分为代理商、市级代理商、省级代理商、国级代理商、全球代理商共五级,代理商按照一定比例收取下级购买产品的销售额提成并依据所处不同代理级别每日按一定比例收取神话公司当日销售额分得“推广费” 。
被告人卢传正加入后,通过购买产品及发展下线逐步扩大规模至61人,后建立正达系统并担任负责人,并开设线下实体门店“正达运营中心”,用于组织产品说明会、介绍公司运营模式等用途,共计上交给神话公司传销资金人民币1800万元左右 。
被告人何某经被告人卢传正发展的下级万某(另案处理)发展加入神话公司,通过购买产品及发展共30名下线成为国级代理,期间向发展对象介绍或带到上述卢传正经营的实体店了解集团运营模式,收部分下线传销资金后代交,从神话集团分得提成及“推广费”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 。
法院裁判理由分析的侧重点在于分辨销售商品到底是“名”还是“实”:
1、购买商品是为了获得会员资格而非使用,且只能购买特定商品才有返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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