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下线人员的购买意图是为了获得提成,并非真正关心商品的价值或价格;
3、该商品虽有一定的价值,但与实际购买的价格不相符 。
4、下线人员获利和升级的条件是下线成员购买产品的提成和成为高级代理的推广费,两种营利模式本质上属于发展下线 。
结 论
总体而言,认定“团队计酬式”传销的难度非常大,法院考虑的点主要有:
第一,是否实际使用产品或者注重产品价值;
第二,奖项的设置与发展人员数量的关联度;
第三,层级的设置是否存在利益关联 。
从正常销售的角度而言,当销售产品需要招聘销售员进行销售时,是采用基本工资+提成的方式,提成不外乎以销售额度或者工作时长为计算依据;当以代理的方式销售产品时,主要以销售额度进行提点 。销售员代理商的多寡,不会影响该销售人员或者代理商的业绩提成,作为销售人员或者代理商而言,反而希望竞争的人越少越好 。
但是,在有实际产品的传销中,普遍以认购商品或者份额作为销售门槛,在进行奖项设置时,人员数量的增减会影响利润的获取,各奖项环节之间的关联程度较高,入会的人员则不再以销售实际产品为主要目的,最终容易演变成只有吸纳的人员越来越多,才有高额利润,仍然属于“人头计酬”式传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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