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路上,我经受的压力,花费的时间和精力,都超过了过往我工作最艰辛的时候 。比起事发之时,此刻我多了一些平静,但我的坚持不会因而松懈 。
有人问我,经过此事之后,是否还会同情心“泛滥”,帮助别人?我想我还是希望以后能帮助到别人,但我也会开始存在些许戒心 。
“钓鱼执法”事件虽然已经告一段落,尽管闵行大队已经撤销了错误的行政处罚,我仍旧希望从法律层面上能判定这种错误的做法 。作为当事人,作为一个公民,我还会坚持将这个诉讼打下去,我始终认为这对于我们的社会进步是有意义的 。
编辑后记:由于种种原因,张军不愿意过多提及自己目前的生活困扰 。其实,经历这次“暴风骤雨”的他确实承受了太多 。在 *** 中,他告诉我,不久前还有人去他的单位给他施加压力,让其尽快撤诉 。
我想,对他生活造成困扰的,还有来自于媒体的关注 。设身处地地为他着想,在繁华大都市工作和生活的白领压力本来就很大了,现在还要打着官司,每天应对着全国大大小小的媒体,曾经的平静生活突然之间变成了一种奢望 。
只希望现在的困扰,可以换回他的清白,换来天下不再有人被“钓鱼”,尤其是换来法治的进步 。
走出生活中的法律误区
经过五个五年普法规划的实施,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学法、守法、用法之风逐步树立 。但是,实际生活中不难发现,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对法律的认识还存在着种种误区,影响着人们的生产和生活 。
误区之一:“法不责众”
“法不责众”是人们思想观念中较为根深蒂固的一种错误认识,他们认为,如果违法的人多了,法律的尺度就能放宽,甚至不追究他们的责任 。在这种错误认识的驱使下,有些违法行为就是成群结伙干的,如有些地方非法收费、有些单位制造伪劣产品等 。而且,“法不责众”常常会被少数违法者所利用,如一些村委会长期拖欠债务,一旦法院来强制执行,个别村领导便以“法不责众”为由来唆使群众进行阻拦、闹事,甚至煽动群众集体 ***。实际上,法律不会因为违法者人数极少而严加惩处,也决不会因为违法者人数众多而放宽尺度,更不可能不予处罚 。而且,“众”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从局部来看,他们似乎人多势众,但与法律所保护的整个主体相比,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极少数的 。因此,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一经查证属实,必将受到法律相应的惩罚 。
误区之二:“父债子还”
“父债子还”是一种成规陋习 。我国《继承法》从根本上铲除了“父债子还”存在的社会经济根源,规定继承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愿自主地决定是接受继承还是放弃继承 。如果“父”遗留下来的债务超过遗产,“子”完全可以选择放弃继承从而不必替“父”偿还债务 。即使“子”选择了接受继承,他也只以继承的遗产为限对“父”生前所欠债务负偿还责任 。在“子”用“父”遗留的全部财产来偿还债务后,无论债务是否已清偿完毕,“子”都没有法律义务用自己所有的财产来继续清偿,除非他自愿偿还 。由此可见,随着法制观念的不断发展更新,“父债子还”在今天已成为错误的观念,已经完全不再适用 。任何人都不能再据此要求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的范围之外用自己的财产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 。
误区之三:“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在老百姓心中已是不容置疑的道理,欠债哪有不还钱的?但在法律上,“欠债”还真有不还的时候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诉讼时效,也就是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权利是有期限的 。一般情况下,期限是2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则不予保护 。《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申请执行期限,双方或一方是公民的,申请执行期限为一年,双方都是单位的,申请执行期限为六个月,这就要求人们,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不要盲目等待债务人还钱,要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后,债务人不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偿还债务的,不要被其花言巧语所骗,要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旦超过了诉讼时效和申请执行期限,除非债务人自愿偿还,否则,法律也爱莫能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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