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往什么部门递交 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范文(11)


据此,由于顾地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也未能举证证明其所声称损失与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的申请保全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故顾地公司主张的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申请保全错误赔偿责任不能成立 。同时,因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的直接赔偿责任不能成立,依法一并驳回顾地公司要求厦门国际银行承担共同或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
至于顾地公司主张因其所持顾地科技公司股票被冻结而导致商誉受损,要求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厦门国际银行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佛山日报》《珠江商报》、新浪网、搜狐网、网易网等公开媒体向顾地公司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的问题 。如前所述,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在申请财产保全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则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不需承担相关侵权责任 。况且,本案系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不涉及被侵害单位名誉权的问题 。因此,顾地公司要求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厦门国际银行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亦缺乏法律依据 。
综上,一审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顾地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50649.08元由顾地公司负担,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负担 。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
本院认为,根据顾地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和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厦门国际银行的答辩意见,本案二审焦点问题为: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厦门国际银行应否承担申请保全错误赔偿责任 。
(一)关于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申请保全是否存在过错问题 。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 。但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保全错误赔偿责任为一般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关于“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申请人承担损害责任在构成要件上须有过错 。关于申请人过错的认定,应从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行为客观不法性等方面,结合案件事实综合判断 。从主观因素来看,申请人一般应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达到一般合理人标准,无故意或重大过失 。从客观方面看,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应有基本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对其诉讼请求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不能有显而易见的不法性 。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申请保全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主观过错 。
首先,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向珠海中院提交《诉讼保全申请书》载明,其请求事项为:“申请对被申请人一、二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等诉讼保全 。申请人此次申请保全的金额以人民币3700万元整为限 。”同时,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其所了解到的被申请人的财产情况,即顾地公司开设的相关银行账户、伟雄集团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卫红社区居民委员会环安路13号的房产和顾地公司持有的顾地科技公司的股票、分红款 。而从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与顾地公司、伟雄集团、正野公司等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所达成的《和解协议书》内容看,各方确认顾地公司尚欠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贷款本金3580余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及复利等 。故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请求在3700万元限额内对顾地公司等财产进行诉讼财产保全具有法律依据与正当性 。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以保全金额3700万元为限提出申请,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构成恶意滥用财产保全权利的主观故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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