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往什么部门递交 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范文(12)


其次,本案诉讼财产保全源于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对顾地公司等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2015年9月6日,顾地公司向珠海中院提出财产保全复议申请后,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同意解除对案涉房产的查封,仍保留股票及银行账户的相应查封措施 。本院认为,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虽对伟雄集团提供的座落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卫红社区居民委员会环安路13号房产享有抵押权,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相关规定,并不禁止抵押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也不禁止查封抵押财产之外的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产 。一审判决认为不动产的变现本身存在一定市场风险,且现行法律并未禁止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认定并无不当 。
再次,从珠海中院最终查封的财产种类及数额看,银行存款共计26余万元,股票共计142146800股,上述查封、冻结的金额以人民币3700万元为限 。顾地公司上诉主张股票市值已达12亿余元,远超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申请查封的3700万元,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滥用财产保全制度,存在明显主观恶意 。本院认为,虽然案涉股票总价值远超出3700万元,但存在99.95%股份已经质押的客观事实,剩余可供支配的市值并不明确 。且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申请财产保全时虽提供了股票信息,但具体查封冻结范围系由受理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并作出裁定 。在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申请财产保全明确保全金额以3700万元为限的情形下,顾地公司关于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通过查封正处于 *** 交割关键时期的股票,以此向顾地公司施压实现不当意图存在主观恶意与过错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
(二)关于顾地公司主张的赔偿损失47829670元及在公开媒体登报消除不良影响是否成立问题 。
承前所述,在不能认定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的申请财产保全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其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且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行为人对该损害结果或不法事态负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之一 。对于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害赔偿,仅存在错误申请财产保全以及损害结果并不足以使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顾地公司还应当证明错误申请财产保全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该因果关系不成立并无不当 。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看,德力西公司、邢建亚、涌瑞公司与顾地公司股权 *** 纠纷所涉《民事起诉状》内容表明,相关当事人主张的违约事实发生于珠海中院对顾地公司股票采取保全措施之前,上述受让人提起诉讼的理由并非案涉股票被珠海中院查封 。同时顾地公司也无其他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损失的产生与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的财产保全申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顾地公司关于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厦门国际银行赔偿其经济损失47829670元及在公开媒体消除不良影响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
综上所述,顾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二审案件受理费280948.35元,由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审 判 长张颖新
审 判 员奚向阳
审 判 员钱小红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王 鹏
书 记 员 王天津
来源: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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