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法院判成失信被执行人,是永久的吗?


以前没有规定“失信被执行人”期限 。但修改后的《最高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增加了期限的规定 。
根据规定 。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 。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
所以 。失信被执行人是有期限的 。原则上的期限是两年 。具有其他情节的 。还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也没有必然性规定 。
另外 。修改后的《最高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除了增加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以外 。还有增加了一个可以删除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情况 。
根据规定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 。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 。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
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法院执行中常见的情况 。所以司法解释也规定了对于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 。依法应当按规定删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但是很多法院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却未依法删除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 。作为被执行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删除失信信息 。
其他观点:
【被法院判成失信被执行人,是永久的吗?】被法院判成失信被执行人 。是永久的吗?
答案是 。不一定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该规定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 。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
对上述规定解读一下:
1、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 。法院可以自主决定或者经权利人申请确定 。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 。
2、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 。原则上是两年 。但是符合一定条件的 。可以再延长一至三年 。
3、司法实践中 。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的时候 。各地做法不完全一样 。多数法院 。针对一些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法院制裁故意玩失踪的问题 。纳入黑名单的时候不设置期限 。那么这个黑名单基本就是永久的 。只要被执行人不出来 。这个黑名单一直存在 。直到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为止 。也就是说 。对于主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来说 。黑名单可以设置期限 。也可以经过一定期限后撤下 。但是对于故意玩失踪的被执行人 。黑名单不存在到期后自动失效的问题 。
以上回答供参考 。
其他观点: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当然不是永久的 。一般为2年 。特殊情况为3-5年 。具体如下:
第一类 。执行2年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 。具有下列5种情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2年 。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4)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
第二类 。执行3-5年
被执行人有下列2种情形的 。可以延长执行1至3年 。即总计执行3-5年:
(1)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该种情形下 。如果情节严重的 。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或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2)具有多项失信行为(即 。同时被多人申请执行或者既不报告财产还高消费等) 。
第三类 。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具有下来2种情形的 。人民法院可以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1)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了确定的义务(即:履行了但为完全履行完毕 。如果全部履行完毕的是应当在3天内删除失信信息);
(2)被执行人纠正了失信行为的 。
因此 。失信被执行人一般为2年 。特殊情况的可以为3-5年 。但绝对不是永久执行 。甚至可能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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