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国税31号文 国税31号文件解释( 五 )


(五)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
(六)开发间接费 。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 。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
第二十八条 企业计税成本核算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对当期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按其性质、经济用途及发生的地点、时间区进行整理、归类,并将其区分为应计入成本对象的成本和应在当期税前扣除的期间费用 。同时还应按规定对在有关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进行计量与确认 。
(二)对应计入成本对象中的各项实际支出、预提费用、待摊费用等合理的划分为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共同成本,并按规定将其合理的归集、分配至已完工成本对象、在建成本对象和未建成本对象 。
(三)对期前已完工成本对象应负担的成本费用按已销开发产品、未销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进行分配,其中应由已销开发产品负担的部分,在当期纳税申报时进行扣除,未销开发产品应负担的成本费用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 。
(四)对本期已完工成本对象分类为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并对其计税成本进行结算 。其中属于开发产品的,应按可售面积计算其单位工程成本,据此再计算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和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 。对本期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准予在当期扣除,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 。
(五)对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对象应当负担的成本费用,应按分别建立明细台帐,待开发产品完工后再予结算 。
第二十九条 企业开发、建造的开发产品应按制造成本法进行计量与核算 。其中,应计入开发产品成本中的费用属于直接成本和能够分清成本对象的间接成本,直接计入成本对象,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应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至各成本对象,具体分配 *** 可按以下规定选择其一:
(一)占地面积法 。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1.一次性开发的,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2.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本期全部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
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应负担的占地面积为期内开发用地占地面积减除应由各期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占地面积 。
(二)建筑面积法 。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
1.一次性开发的,按某一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2.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期内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计划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期内成本对象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
(三)直接成本法 。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的直接开发成本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直接开发成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
(四)预算造价法 。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预算造价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预算造价的比例进行分配 。
第三十条 企业下列成本应按以下 *** 进行分配:
(一)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 。如果确需结合其他 *** 进行分配的,应商税务机关同意 。
土地开发同时连结房地产开发的,属于一次性取得土地分期开发房地产的情况,其土地开发成本经商税务机关同意后可先按土地整体预算成本进行分配,待土地整体开发完毕再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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