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种大病纳入大病保障范围,纳入大病医保的疾病( 三 )


第十三条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及时完整上传参保人员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 , 准确分割基本医保、职工大额救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相关费用 。大病保险医疗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连同基本医疗保险及其他相关医疗费用一并审核支付 。
第十四条 市、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实施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 , 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 不断完善大病保险制度 。要通过日常抽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 及时查处违法违约行为 。要加强大病保险的政策宣传解读 , 提高群众对政策的知晓度 。
第十五条 市医保中心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机制 , 加强对承办商保机构的绩效评价和风险防范 , 强化对承办商保机构招标承诺事项兑现情况的跟踪落实 , 及时向市医保局报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运行、资金清算、招标等工作情况 。承办商保机构要发挥专业优势 , 切实加强内部控制和费用审核 , 提升经办服务效能 。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 有效期五年 。之前规定与本细则规定不符的 , 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
社会公众可在2023年7月14日18:00前 , 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 。
通过电子邮件反馈意见请发至:sybjdybzc@tj.gov.cn
通过信函方式反馈意见 , 请邮寄至:天津市南开区咸阳路81号市医保局待遇保障处 , 并在信封上注明“天津市大病保险办法及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字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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