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贷款人应建立健全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23

2023年,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为了更好地规范个人贷款市场,保护借款人的利益,促进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 。这一举措的实施标志着我国金融监管迈上了新的台阶,有助于建立更加安全可靠的个人贷款制度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将进一步明确各方的权责,规定了贷款利率的上限以及信息公示制度,以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通过这一新政策的实施,我们相信个人贷款市场将更加稳定,借款人和金融机构将能够更好地受益和共赢 。
来源:安徽发布
近日,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发布关于印发《滁州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该暂行办法自2023年6月15日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两年 。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贷款人应建立健全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23

文章插图
关于印发《滁州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滁金管委〔2023〕3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减轻缴存人偿还住房贷款的压力,经研究,现印发《滁州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
特此通知 。
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6月8日
滁州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贷款人应建立健全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23】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滁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申请将其尚未还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含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
第三条 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的,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发放银行应是滁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银行 。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商转公贷款应符合《滁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规定 。同时,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利用商业贷款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的自住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已取得该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
(二)申请商转公贷款前,商业贷款还款正常、尚未结清,商业贷款发放银行同意提前还清原商业贷款;
(三)申请人以商业贷款购买的自住住房产权明晰,申请人为房屋所有权人并同意将该住房作商转公贷款抵押;
(四)商业贷款所购住房抵押权人仅为该商业贷款发放银行,且无其他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形;
(五)申请人在商转公贷款审批通过后,须自筹资金提前偿还商业贷款全部本息;
(六)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相关规定 。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五条 商转公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且不超过商业贷款剩余的借款本金(计算到千元) 。其中,房屋建成年限在15年(含)以下的,贷款额不超过交易价款的60%;房屋年限在15年以上30年(含)以下的,贷款额不超过交易价款的50% 。房屋建成年限超过30年的,不得申请商转公贷款 。
第六条 商转公贷款期限不超过《滁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最长贷款年限 。
第七条 商转公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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