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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保障网 青岛市住房保障网查询】青岛市住房保障网查询,可以看到青岛市房管局发布了一则公告,内容如下: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青岛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销售管理活动 。具体包括:开发企业在售楼盘、二手房交易中心、中介机构及个人在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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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人员 赵波
在青岛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本市辖区内的商业银行(以下称监管银行)开立唯一、专用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 。近日,青岛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维护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住房租赁资金交易安全 。
开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
根据通知,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通过从事转租、委托出租方式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本市辖区内的商业银行(以下称监管银行)开立唯一、专用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并与监管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明确监管内容、方式及流程 。
监管账户是房屋租金及押金收取和支付业务的唯一结算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不得归集其他性质的资金 。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公布一批在青岛市依法设立、资金监管机制健全、能够满足与青岛市租赁监管平台数据交换技术要求的商业银行,供住房租赁企业选择 。住房租赁企业也可自行选择其他符合前述条件的商业银行开展租赁资金监管工作 。
监管账户信息公示
根据通知,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将监管账户信息作为开业报告信息通过青岛市住房保障和租赁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市住房租赁平台,网址:https://zhufang.qingdao.gov.cn/)向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简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送并向社会公示 。通知印发前已进行开业报告的,应在通知印发之日起60日内开立监管账户,并及时完成监管账户信息推送 。
通知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在发布租赁房源信息时,应当同时发布监管账户信息 。住房租赁企业变更监管账户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通过市租赁平 *** 成信息变更 。
租金、押金存入监管账户
通知印发后,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新签订的租赁合同,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不含本数),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不含本数)租金的,应将租金、押金存入监管账户,租赁企业应与监管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按照我市规定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通过青岛市住房租赁平台实时报送租赁合同期限、租金押金及其支付方式、承租人基本情况等租赁合同信息 。住房租赁企业应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
监管银行根据《监管协议》有关要求,以租赁合同备案信息为基础实施监管,并通过市住房租赁平台实时推送监管账户资金信息 。监管银行发现住房租赁企业监管账户异常的,应及时通报市、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租赁合同生效后次月起,监管银行按照《监管协议》约定将租金定期划转给住房租赁企业 。《监管协议》可约定租赁合同期满后资金监管自动解除,租赁合同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租赁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监管银行将剩余租金及利息划转至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企业或监管银行应将押金划转至承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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