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故事读后感_我与法律的故事( 五 )


二、“真正伟大的法律制度”12
法律的性质和作用是“19世纪和20世纪多少忽视了法理学的一个重要方面”13,也是博登海默拟致力于着重讨论的“重要法律思想领域”,因此第二部分显然是该书的核心和灵魂 。博登海默在这一部分着墨颇重,完整而充分地体现了其所代表的“综合法理学派”的学术主张 。
(一)“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14
博登海默认为秩序与正义这两个基本概念是“理解法律制度的形式结构及其实质性目的所不可或缺的”15,因此他在第二部分的开篇第一章就阐明了人类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对秩序的需求 。“在自然界大规模的运作范围内,秩序压倒了无序”16 。
而在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秩序起了更大的作用:“大多数人在安排他们各自的生活时都遵循某些习惯,并按一定的方式组织他们的活动和空闲时间”17 。
人与人关系有序的倾向,还可以追溯到人喜欢重复过去并且总是逆反专横力量的心理根源 。18自然、社会及人类心理对秩序的需求排斥着无政府状态和专制政体这些不能创设和维护秩序的社会模式,而“法律试图通过把秩序与规则性引入私人交往和政府运作中的方式使我们在无政府与专制的两种社会生活的极端形式间维持一种折衷或平衡” 。
19博登海默运用自然科学、社会学、心理学和政治学的 *** 充分论证了秩序对于法律的意义,具有自然而全面的说服力 。人类需要秩序,秩序催生法律,法律反过来又保障秩序,秩序作为法律的价值因素不言自明 。
(二)“普罗透斯似的正义之面”20
博登海默认为秩序所侧重的是法律制度的形式结构,而正义则
封建时代,正义突出安全观念;资本主义时代,正义强调自由;而在社会主义国家,正义意味着平等地满足人们需要 。正义所具有的这种普罗透斯似的特性,似乎标明了正义的内容无法为理性所决定 。
但博登海默认为只要详尽靠考虑了所有有关事实方面,并坚持固有的价值判断,这样的论证便是理性的 。
因此,社会秩序中的正义问在相当广泛的程度上还是可以进行理性讨论和公正思考的 。为了摆脱单纯谈论正义的空想性,博登海默通过一些可被证明的因素来帮助正义的确立 。他辩证地分析了正义与自由、平等、安全、公共福利等几种相关价值的关系,使人们对正义的理解更加具体,衡平出一种综合正义的观念 。
(三)“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21
博登海默通过对“秩序”与“正义”的分别论证,自然推导出法律是这两个价值的综合体,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 。然而这两种不可或缺但又不尽相同的价值目标应当如何融合在一个法律体系中呢?
我们不难发现,这种矛盾其实也见于立法与司法中:立法追求法律适用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而司法驻注重追求个案的公正,因案而异,需要灵活性 。但如果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其带来的易变性则会影响法律的权威和秩序,究竟如何平衡法律的静止与运动呢?
博登海默认为稳定性和易变性类似拉力和推力,对于法律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一个法律制度如果修正,也应当“只会给那些可能成为法律变革的无辜牺牲者带去最低限度的损害” 。23这也启发我们在灵活易变得司法实践中应当最大限度地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性,以对潜在受损利益造成最低损害作为横平的考量 。
该部分的章节还论述了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力量的关系及法治的利弊问题 。法律与权力、行政、道德以及习惯都是社会控制的力量,只有在比较分析中找出法律所特别具有的作用,才能更好地运用法律来规范我们的社会 。而对法律的作用,博登海默站在法律对整个人类社会发展的意义这一高度,精辟论述了它的贡献和缺陷 。最终认为,“只有那些以某种具体的和妥切的方式将刚性与灵活性完美结合在一起的法律制度,才是真正伟大的法律制度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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