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故事读后感_我与法律的故事( 四 )


5博登海默正如一个耐心的向导,提着探照灯带我们走入法律大厦的每一个房间、每一个角落,让我们去发现不同学派所隐藏的真理 。虽然我们找到的只是有限或部分的真理,但“最为重要的意义乃在于它们组成了整个法理学大厦的极为贵珍的建筑之石”6 。
这也让我联想到我国流传至今的“盲人摸象”故事,后人似乎都着重于批评盲人们的“以篇概全” 。
但换一个角度想,其实每个盲人所感受到的各部分,也正是象的各组成部分,虽然不能就此断定不同部分的简单组合即能构成清晰的全貌,但每一部分的发现和探询都无疑反映了全貌的某个特色,也离我们对全貌的掌握更近了一步 。
所以,博登海默并不向读者抱怨房间的简陋或角落的拘谨,他对各学派历史背景的介绍,正是对当时“照明系统”的描述,说明了历史条件给各家学派所带来的不可避免的局限性 。
对于各学派来说,他们看到的只是某个房间或角落,他们使用的照明设备又受到局限,如果要求他们在同一时间内用一盏探照灯照亮整座法律大厦,无疑是苛刻而不现实的 。倘若以某个房间来检验整栋大厦的质量,以今日的价值观来衡量昨日的学说,这样的评价只能说是“非理性的求全责备”7 。
(二)“进路单一的、维度单一的法律理论只具部分效力,而且在整体上也是不充分的 。”8
博登海默在论述了法律的多面性本质和人类探询法律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后,水到渠成地表示出自己所倡导和支持的观点——“必须建构一种能够充分利用人们过去所做的一切知识贡献的综合法理学”9 。这样的宣示并不突兀,这从他对各家学派的介绍中便可寻出痕迹 。
一方面,博登海默在论述一家学派观点时,总是穿插这一观点对其他学派的借鉴和扬弃 。无论一家学派对于此前存在的学派是继承或是批判,各法学家总是在研究前人理论的基础上,吸收其中对自己有利的因素,或从中引发出新的主张,没有哪家学派可以脱离前人的理论基础而独立发展的 。即使较为激进的学派在其发展早期可能将某一对立观点批驳得体无完肤,但其发展的趋势总是渐渐客观理性地接纳某些主张 。许多学派在当代的回归就表明了法学家在反复思考中逐渐意识并运用了先前观点的合理因素 。
另一方面,博登海默也注重突出各家学派的特点,实证主义强调法律的权力,自然法学派更重视法律的价值……每一学派都表现出法律的不同维度,其中都包含着具备充分说服力的合理成分,从而使读者意识到法律理想并不是单一的 。这样丰富而多面的介绍无疑为提出“综合法理学”做好了铺垫 。综合法理学正是基于对各学派历史实践特点的考虑,反对以单一或绝对的因素来解释法律制度,强调将法律网络的各个头绪编织整合在一起,以便充分地利用一切知识来建构法理学 。
(三)“到产生这些理论的历史条件中去寻找”10
在结论性意见中,博登海默做出的最后一点评论就是论证了法学理论与历史条件的关系 。
博氏认为“尽管在叙述中我们将力求避免片面性和教条主义,但我们在研究法律的特征和相关问题的时候,重点仍集中在那些为我们的时代应予特别
11博登海默一步步解答了“我们是否应当对探寻法律的终极真理抱失望态度”这一问题 。
其实,如果我们认识到法律大厦的多面性,我们就会体会到各学派作为建筑之石的珍贵作用,而不会因为各学派的局限性而担忧无法探寻法律的终极真理 。要探寻法律的终极真理,就要建立一门容纳各法学观点于一个理论体系的“综合法理学”,当然这并不是简单的拼凑结合,我们还应当把“重点集中在那些为我们的时代应予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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