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书应当写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申请事由和具体请求,并附有有关机关关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书面证明 。
“第一百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审查核实,并按照有利于遗产管理的原则,判决指定遗产管理人 。
“第一百九十七条 被指定的遗产管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存在其他无法继续履行遗产管理职责情形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本人可以向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另行指定遗产管理人 。“被指定的遗产管理人违反遗产管理职责,严重侵害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遗产管理人资格,并另行指定遗产管理人 。”
十、将第二百零六条改为第二百一十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
“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向原审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 当事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诉讼程序等无异议,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二)原判决、裁定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
十一、将第二百七十二条改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修改为:“因财产权益纠纷和非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结果发生地、代表机构住所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结果发生地、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争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存在其他适当联系的,可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七条:“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本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法律关于级别管辖、专门管辖的规定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 。”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八条:“被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
十四、将第二百七十三条改为第二百七十九条,修改为:“下列案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一)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二)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设立、解散、清算,以及该机关作出的决议的效力等提起的诉讼;
“(三)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审查授予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等提起的诉讼 。”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消费者对住所地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经营者或经营者分支机构提起的诉讼,消费者住所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可由消费者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以合理方式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消费者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消费者根据管辖协议提起诉讼明显不方便的,消费者可以主张该条款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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