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五条:“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二十八、将第二百九十条改为第三百零六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需要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可以向申请人住所地或与裁决的纠纷有适当联系的地点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
此外,本修正草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条款顺序一并作相应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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