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已经在检测站窗口提交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 , 不予通过检验 。
温馨提示:需交验机动车
三、宁波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设定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令)
公安部第124号令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
第一款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
第二款 申请前 ,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第二款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第三款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 , 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
第三款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 , 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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