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任何企业、个人不得再从事面向国内的电子游戏设备及其零、附件的生产、销售活动 。
2. 第二阶段:积极引导(2010~至今)
游戏行业发展到2010年的时候出现了新的挑战 。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早已不再是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主要矛盾 。监管部门逐渐认识到像实体一样去规范虚拟的电子游戏市场是不可行的 。一方面 。能玩游戏的设备不只是游戏机 。任天堂的“神游双屏多媒体互动系统”就卖的很火 。小霸王也曾经卖的很火 。电脑游戏、手机游戏蓬勃发展 。这个时代已无法清楚定义什么是游戏机 。也无法定义哪些场所是电子游戏场所 。即便监管部门做出了很大努力 。但电子游戏发展到今天 。已经成为普通人触手可及的东西 。禁止是不可能的 。针对特别是网络游戏的发展所带来的一些隐患 。比如网络沉迷 。游戏文化价值观偏差 。虚拟货币乱象 。虚假宣传 。我国积极指定了一系列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启动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的通知》、《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 。
我国为什么没有“游戏分级制度”?
“游戏分级制度”是随着早期电子游戏发展而出现的一项制度 。它的目的主要是规范主机游戏和单机游戏 。在ESRB协会的游戏评级中你会看到这样一句话:线上部分待定 。正如我上一段所说 。我国早期对于主机游戏和单机游戏的态度是禁止 。分级制度是没有必要的 。随着网络游戏的不可逆发展 。“游戏分级制度”依然没有意义 。正如软件的性质决定了硬件的定义 。玩家的行为也决定了游戏的评级 。而在网络游戏中玩家之间的行为是不可预知的 。一个“正经”游戏也可以变得“不正经” 。我们需要的是对网络游戏内容进行规范的法律 。“游戏分级制度”是做不到这一点的 。
游戏行业的法律将会如何发展?产生哪些影响?
重点是管理内容 。而不是管理内容的类型 。不管是电影、书籍、音乐还是游戏 。不管是哪一种媒体 。我们需要加强的是文化内容建设 。大家真的能区分什么是游戏 。什么是互动电影吗?网络内容相关法律的完善是全世界正在做的一件事 。对于游戏行业的发展无疑是积极的 。游戏行业必然会发生很大的变化 。但我认为这种变化主要来自于全行业的严格自律 。重点在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和知识产权的保护等方面 。其表现可以为:适合青少年使用的搜索引擎、推广教育游戏、儿童安全上网工具、网络伦理教育、指定行业自律规范等方面 。
推荐阅读
- 《庆余年》五竹和叶轻眉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为什么喊他“小竹竹”?
- 山药一次吃多少合适呢
- 《庆余年》有谁知道影子是谁吗?他到底和五竹哪个厉害?
- 当年的网瘾少年,现在都生活的怎么样了?
- 山药吃多了有什么副作用呢
- 历史上有什么比较真实邪恶的实验?人兽、睡眠实验这种杜撰的就不要提了?
- 所有山药的药性相同吗
- 五竹与黑骑哪个厉害?
- 打游戏荒废了年轻人的时间,为什么没人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