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租房申请关于住房面积的计算方法


上海公租房申请关于住房面积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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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面积的计算方法
申请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以下办法计算:
(一)单身申请人或者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均为本市常住户籍人员的,参照《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的相关规定核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共有产权相关政策可在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官方网站查询 。
(二)单身申请人或者申请家庭任一成员为非本市户籍人员的 , 根据单身申请人或者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产权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的情况核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核定方式为:在本市拥有产权住房的,按照《房地产权证》记载建筑面积以及该处房屋常住人口分摊计算建筑面积;承租公有住房并持有《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的 , 按该处住房内常住人口数分摊计算面积;在此基础上,核定单身申请人或者申请家庭成员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
(三)最终住房面积核查结果以市住房保障部门的系统审核结果为准 。
关于印发《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的通知
( 2019年12月20日 )
沪房规范〔2019〕17 号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市物业管理事务中 心,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为规范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查工作 , 根 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修订后 的《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印 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
2019 年 12 月 17 日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 为规范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对象(指共同申请人或 者单身申请人 , 下同)住房面积核查工作,根据《上海市共有 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 , 制定本办法 。
一、住房面积核查的范围 住房面积核查的范围包括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 住房 。他处住房是指核定面积家庭成员在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 以外拥有的产权住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 (以下简称“承租公房”)、已落实私房政策发回产权由业主 自管的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核定面积家庭成员,是指包括申请对象在内、在申请对象 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中有居住权利的家庭关系人员 。
二、核定面积家庭人数 核定面积家庭人数原则上按照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和 他处住房内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并且满 2 年的人员确定 。下列人员可以计入核定面积家庭人数:
(一)户口在本市他处居民家庭或者工作学习单位,按照 规定须一同申请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申请家 庭成员;
(二)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迁离申请对象户口所在 地住房或者他处住房的未成年人员;
(三)原户口在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或者他处住房的 未婚现役军人、海员、野外筑路、勘探等人员;
(四)户口在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或者他处住房,在 境外学校学习未满 5 年,未婚且未定居,或者在境外工作未定 居且每年在本市居住满 90 日的人员 。
(五)与申请对象在本市共同居住生活,取得本市常住户 口未满 2 年的申请对象的配偶(需结婚满 3 年)、子女、父母 。
(六)与申请对象在本市共同居住生活 , 具有本市居住证 连续满 3 年的申请对象的配偶(需结婚满 3 年)、子女、父母 。下列人员不得计入核定面积家庭人数:
(一)除本部分第二款第五项所列人员和按照规定不受户 口年限限制的申请对象以外,户口迁入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 房或者他处住房未满 2 年的人员;
(二)申请对象以外 , 户口在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已 满 2 年 , 但在本市另有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 15 平方 米(不含 15 平方米)的人员;
(三)父母在本市另有住房 , 因入托、求学等原因将户口 迁入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或者他处住房的未成年子女;
(四)本办法第六部分第一款所列各类人员,不得计入其 户口所在地其他家庭申请时的核定面积家庭成员 。
三、住房面积核查的方式 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共有产权保障房 申请后,街道(乡镇)房管办事处(所)按照以下方式开展住 房面积核查工作:
(一)委托上海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通过本市房地产登记 信息系统和公房租用信息系统进行住房电子信息比对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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