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租房申请关于住房面积的计算方法( 二 )


(二)无法通过电子信息比对核查的,通过住房所在区住 房保障管理部门及街道(乡镇)房管办事处(所)调取《租用 居住公房凭证》、房管档案、权属资料、房屋测绘报告等住房 资料进行核查;
(三)无法通过电子信息比对核查、也没有住房资料或者 住房资料不完整的(如老式私房、宅基地住房等),派专人入 户调查核查;
(四)原住房征收(拆迁)采用货币补偿的,家庭或者家 庭成员的原住房和货币补偿后的住房情况,可以通过原住房所 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房屋征收(拆迁)部门进行核查;
【上海公租房申请关于住房面积的计算方法】(五)家庭或者家庭成员的他处住房,由申请地所在区住 房保障管理部门及街道(乡镇)房管办事处(所)负责核查; 住房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街道(乡镇)房管办事处(所) 应当予以帮助和配合,并提供住房资料 。四、住房的建筑面积确定 住房的建筑面积确定,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已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上 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 。
(二)未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已经房屋测绘部门分户测 绘建筑面积的,按照测绘的建筑面积确定 。
(三)未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也未经测绘的老私房、宅 基地住房等住房,应当实地丈量 , 确定建筑面积 , 其中不成套 的老私房难以确定共用分摊面积的 , 先丈量确定居住面积 。
(四)未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也未经测绘的承租公房 ,  先按照《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有效凭证的记载和下列规定计 算居住面积:
1、住房的厅小于 6 平方米(含 6 平方米)的 , 对折计算 居住面积;大于 6 平方米的 , 减去 3 平方米后按实计算居住面 积 。
2、住房的阁楼或者扶梯间高度小于 1.2 米的,不计算居 住面积;1.2 米到 1.7 米的,按照 50%计算居住面积;1.7 米 以上的 , 全部计算居住面积 。
3、旧式里弄住房 , 独用灶间已改变用途且实际作居住使 用的,按实计算居住面积 。
4、在物业管理部门的租金计分表上按照走破因素计租且 实际确有他户走破的房屋,应当扣除宽 90 公分的走道面积后 计算居住面积 。
5、私自搭建的房屋原则上应当先拆除,方可审核共有产 权保障住房的申请;如相关管理部门认为不宜作拆除处理的,应当计算居住面积 。
6、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居住用途的房屋 , 仍按照原居住面 积计算;经批准同意改变居住用途的,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确定 。按照本部分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计算的居住面积应当按 照下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居住面 积×换算系数): 各类住宅的换算系数表 房屋 类型 老式 公寓 高层 (成套) 多层 (成套) 多层 (不成套) 花园 住宅 新里 (新工房) 3(3) 旧里 及非 改居 简屋 换算 系数 2.06 2.00 1.98 1.94 1.83 1.82 1.65 1.54 1.25 五、申请对象住房建筑面积计算
(一)申请对象住房建筑面积的计算公式 申请对象住房建筑面积的计算公式为:申请对象住房建筑 面积=核定面积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申请对象人数 。核定面积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计算公式为:人均 住房建筑面积=(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建筑面积+申请对象 他处住房建筑面积)÷(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核定面积家 庭人数+申请对象他处住房核定面积家庭人数) 。
(二)申请对象他处住房建筑面积计算 申请对象他处住房应当按照该住房的全部建筑面积计算 。如申请对象他处住房内无户籍人员 , 或者虽有户籍人员但按照 规定不计入核定面积家庭人数的 , 可以按照申请对象在该住房 拥有的建筑面积计算 , 计算方式如下:
1、该住房为产权住房,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房屋产权为 按份共有的,按照其拥有的产权份额计算住房建筑面积;不动 产权属证书记载房屋产权为共同共有的,按照住房建筑面积除 以房地产权利人人数计算住房建筑面积 。
2、该住房为承租公房的,按照该住房的全部建筑面积计 算 。
3、该住房为宅基地住房的,按照住房建筑面积除以批准 建房人数计算 。
(三)其他核定面积家庭成员他处住房建筑面积计算与处理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内,申请对象以外的其他核定面 积家庭成员(简称“其他核定面积家庭成员”)他处住房人均 住房建筑面积计算公式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其他核定面积 家庭成员他处住房建筑面积÷该住房核定面积家庭人数 。按照上述方式计算,其他核定面积家庭成员他处住房人均 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5 平方米(含 15 平方米)的 , 可以计入申 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的核定面积家庭人数;人均住房建筑面 积超过 15 平方米的,不得计入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的核 定面积家庭人数 。六、住房建筑面积认定的特殊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能提供相关书面凭证的申请对象,其户口所在地住房建筑面积不作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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