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市城镇集体户口的申请对象,居住在单位办公用 房、业务用房、集体宿舍的 。
(二)按照政策入沪并取得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申请对 象,不拥有其户口所在地住房的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公有住 房承租权,且其户口所在地内也无直系亲属或虽有直系亲属但 其直系亲属(含直系亲属配偶)在其申请时不拥有及申请前 5 年内不曾拥有该住房的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公有住房承租权 的 。
(三)在提出申请时 5 年前已出售住房的申请对象,户口 仍保留在出售住房内的 。
(四)因原有住房出售,或者原有住房被征收(拆迁),或者按照离婚判决书或者协议书、原结婚住房归原配偶一方所 有的申请对象,将户口迁入朋友或者非直系亲属(父母、配偶、 子女以外的其他亲属)住房,本人在外租房居住的 。离婚判决书或者协议书中明确无住房安置 , 也没有获得离 婚住房安置补贴款的申请对象 , 离婚后户口仍保留在原结婚住 房处的 , 其户口所在地住房建筑面积应当予以计算 。但能提供 材料证明该住房为原配偶一方所有或者其他人所有的除外 。特定情况下核定面积家庭成员住房建筑面积的计算 , 按照 下列规定执行:
(一)核定面积家庭成员在申请对象提出申请前 5 年内出 售或者赠与原有住房并购入住房的,按照原有住房与购入住房 之中面积较大的住房计算住房建筑面积;在申请对象提出申请 前 5 年内出售或者赠与原有住房但未购入住房的,按照原有住 房计算住房建筑面积 。
(二)核定面积家庭成员按照离婚判决书或者协议书,在 申请对象提出申请前 5 年内获得住房安置补贴款的,按照获得 住房安置补贴款时的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区的存量住房每平方米成交均价折算住房建筑面积 。存量住房每平方米成交均价按 照所在区统计部门定期发布的相关数据执行 。
七、其他 本办法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本办法实施前受理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按照 原有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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