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打老师事件,为什么评论区有些认证为教育领域或是教师的人会做出非理性客观的评论?( 二 )


常某“录制视频传播网络前 。张教师没有跟任何人提起” 。这是很正常 。这件事发生在任何一位教师身上都会是一生的耻辱 。都不愿意再提起 。反而 。常某在殴打教师后 。不但没有停手 。还把视频传播给他人 。网络等炫耀 。这样的恶行难道还不足以证明常某人品有问题吗?
事发时 。张教师的隐忍五个月 。被打掉牙齿往肚子里吞 。一方面他也认识到了自己之前的过错 。不想追究常某责任 。另一方面张教师更不愿意提起这件事 。而是装作无所谓继续像正常人一样工作生活 。现在常某不但不理解 。还把张教师的隐忍当做没事 。把这当做无罪的辩护 。其心可诛 。两者相比较 。可见常某无论在人品还是在其行为上都令人感到十分厌恶 。
常某事后虽然没有直接上传网络 。而且传给两三位同学炫耀欣赏 。即使不是常某直接传播 。但最后依然引起广泛传播 。其影响和直接上传效果和影响相同 。视频可以当做指控被告直接的证据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视频传播网络后 。引起全国教师和网友的极大关注 。学校发现常某殴打张教师视频后 。为张教师讨回公道值得称赞 。正义必将在学校和张教师这边 。学校的《控告信》真实的反映了常某的所做所为 。并没有不妥的地方 。《控告信》隐瞒张教师的体罚行为其实也是出于对张教师本人教育教学工作的认可 。20年前整个教育的大环境下 。教师体罚学生是普遍现象 。体罚的出发点也是为了教育需要 。只是方式不够恰当 。可以理解张教师的体罚行为 。
但是 。无论是20年前 。还是20年后的今天 。学生当街拦截报复殴打教师 。并传播网络的现象极为罕见 。常某可谓是古今第一人 。这种行为严重挑战尊师重道的优良传统美德 。不重判不足以平民愤 。何况 。体罚和报复两种行为和性质是不能相提并论 。如果法院法官判刑常某5年 。常某是不是也要怨恨20年后当街报复法官呢?
二、常尧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犯罪主观方面构成要件 。
《起诉书》陈述和认定常某构成寻衅滋事 。事实明确 。证据确凿 。认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常某20年后当街有组织 。有预谋故意报复张教师 。并拍视频传播网络 。其是以发泄情绪为目的 。以体罚为名报复教师只是他寻衅滋事的借口 。目的是无事生非 。导致张教师肉体轻微伤 。精神出现一定障碍的后果 。严重影响张教师的工作和生活 。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犯罪的构建 。构成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 。
三、常尧行为达到寻衅滋事罪规定的情节程度 。
《起诉书》根据常某当街拦截报复张教师的既定事实 。以及常某所录视频为证 。另外根据张教师本人亲身口述认定常某寻衅滋事并无不妥 。常某殴打是事实 。并传播网络引起公愤也是事实 。认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当认定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恶劣的情形 。
常某符合第一、二、三、五、六条中的“拦截辱骂、恐吓他人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以及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的”行为 。张教师本人亲诉“其本人本来不愿意跟别人提起 。被打掉牙齿往肚子里吞 。回家还谎称是自己骑车摔跤 。此外 。视频传播后 。买菜都不敢出去 。生怕被别人认出指指点点 。工作中不知如何教育学生 。越来越沉默寡言 。身心受到激极大伤害 。精神压力极大 。” 。可见 。常某其行为已经造成张教师工作生活严重影响 。行为恶劣 。情节严重 。构成寻衅滋事犯罪无疑 。
事后 。张老师精神压力极大 。因为被自学生当街拦截报复殴打谩骂的行为对一位教师来说是最大的耻辱 。这不是一件光荣的事 。不会愿意跟家人 。同事 。朋友诉说十分正常 。这是正常人都不会做到的 。开学后 。张教师忍辱负重 。继续上课 。视频传播后没有引起广泛关注之前天天锻炼 。现在则是躲在家里不好意思出门 。甚至庭审期间 。也因为精神压力巨大不愿意出庭 。身心已经疲惫不堪 。全国人民都在关注 。这些证据都表明常某行为严重影响张教师的工作生活 。以及精神方面 。
综上所述 。常某行为恶劣 。开创当街拦截报复殴打谩骂教师之先河 。古今殴打教师并传播网络造成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行为的第一人 。另外在事后五个月内没有一丝悔改 。引起关注后道歉也不真诚 。还试图用同学证明 。村民联名 。父和妻发文引导舆论 。请律师做无罪辩护 。利用金钱收买张教师等方式来开脱罪行 。完全没有改过自新的意思 。所以 。建议给常某量刑3年以上5年以下的刑罚 。外加30万的精神损失费赔偿给张教师 。并向张教师真诚道歉 。不计前嫌握手言和 。方才体现法律之公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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