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 )


16、被保障家庭承租人已死亡且无共同居住人的,由公租 。房所有权人(或受委托的运营单位)核实后将情况反馈至市住房保障部门,经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核实确认其死亡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终止其承租资格 , 并通知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受委托的运营单位)予以清退 。
七、明确退出条件
17、被保障家庭不再符合承租条件或其他原因的,必须退出但退出确有困难的,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受委托的运营单位)可视情况为其安排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数额缴纳 。
搬迁期满仍未腾退公租房,且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 , 租金应当按照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缴纳 。承租人有其他住房拒绝腾退的,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受委托的运营单位)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租房 。
18、市场租金由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受委托的运营单位)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
八、提升服务水平
19、提供公租房“一站办理、一键直达”服务应用场景,通过“数据跑路”提升服务效能,通过“全程网办”规范行政行为 。
20、推进公租房“一网通办”“一网统管”,统一数据 , 统一标准,通过数据信息共享,及时更新人员和房屋动态,各部门紧密联动,及时跟踪动态信息,实现公租房全生命周期监管 。
【关于进一步加强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江北新区、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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