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相关知识 机动车了解( 二 )


(四)省级公路主管部门批准的清洗车、洒水车、救护车、防疫车、采血车、环保部门环境监测车,公安、司法部门警车、囚车(带囚箱)和消防车,防汛部门防汛指挥车 , 铁路、交通、邮电部门战备微波通信车;
(五)由国家预算内国防支出支付的军用装备车辆;
(6)公路、城市道路养护管理部门的道路养护专用车辆 。
(七)经县级公路主管部门批准的完全从事野外作业的拖拉机、畜力车;
(八)矿山、油田、林场根本不修路的矿用自卸车,油田带固定装置的特种生产车,林场的木材车;
本条第一款所列车辆改变使用性质、超范围使用、改变使用单位、参与营业性运输的,应当全额缴纳养路费 。
第十条对下列车辆临时减免养路费,但遇有变更减免条件和超出减免范围的 , 应当全额缴纳养路费 。
(一)第九条第一款,每一核定单位五座以上(不含五座)的货车、客车减半征收;
(二)特殊单位(不含生产经营道路)、农场、林场、石油公司等单位建设和支持的单线里程超过20公里的专用道路,可根据其车辆过路情况适当减少20-60%;
(三)第九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10公里以内的公共电动、汽车横过道路按三分之一收费,10公里以上20公里以下的横过道路按二分之一收费,20公里以上的横过道路按全额收费 。
第四章养路费征收办法
第十一条养路费的征收方式有两种:费率和金额 。
(1)费率:对于运输计划、行车记录、统计数据健全 , 能够准确反映营业总收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专业道路运输企业,按照营业总收入和规定的费率标准进行分摊 。
(2)收费:除核定按费率计征的车辆外,其他车辆均按核定载重吨位计征(畜力车一台 , 摩托车二、三轮)和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 。
合同实施后,难以掌握营业收入,以及专业运输企业中的非营运车辆,均按收费金额进行评估,
客车按同类型货车底盘上标注的载重吨位评定 。如果没有载重量吨位,最大载客人数相当于每十个座位一个吨位 。客货车辆结合相当于乘客座椅的吨位(双排车属于货车,应按标注的载重吨位评定) 。
汽车牵引的挂车按其吨位的30%评定,标准吨位的牵引车按标准吨位评定;不按发动机每20马力(10马力以上不满20马力的为20马力,10马力以下的为10马力) , 核定载重量在20吨以下的大型平板车全额征收,20吨及20吨以上的减半征收相当于一吨的标准吨位评定 。
不能载客或载货的特种车辆按其载重量的一半(包括固定装置的重量)评定 。
各类车辆按吨位(含当量吨位)评定,不足半吨的,按半吨评定;超过半吨但不足一吨的按一吨评定 。
第十二条地方养路费征收率为营业总收入的12-15% 。具体标准由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当地公路技术发展现状和拟应用车辆数量提出 。经同级物价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家物价局、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 。
对从事营业性运输的社会车辆,收费标准按规定费率折算为专业运输企业平均营业收入总额;对非经营性社会车辆的征收额度应从低水平控制,应低于对从事经营性运输的社会车辆的征收额度 。
第十三条外国国籍和在台、港、澳地区的车辆,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承认的双边协议征收;没有约定的 , 按本人居住地或第一入境地收费标准的两倍征收 。
第十四条结算方式:养路费在同一城市范围内收?。?由银行通过无承诺收款或委托收款(以下简称委托收款)方式进行结算;无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月向当地代收机构缴纳费用 。
台港澳车辆的外国籍和养路费,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用外币或外汇凭证收取 。
第十五条各级代收机构应将收取的全部养路费连同利息存入在银行开立的养路费收入专户,及时足额解决省级公路主管部门专户 。养路费利息收入应当与养路费一并核算 。
第十六条全国养路费统一票证实行一地缴费、全国通行的制度 。
养路费票证式样由交通部另行制定 。并统一定点印刷发行 。
养路费票证是有车单位和个人的缴费行驶证 , 遗失不予补领 。
第十七条征收机构每月月底前征收次月道路养护费 。
新车领取牌照后五日内,到当地征稽机构缴纳养路费 。
【机动车相关知识 机动车了解】第十八条车辆停驶、转让、转移、跨行、转移、改装、报废和改变用途等 。,应按下列规定缴纳养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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