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温州平阳县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


2023温州平阳县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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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温州平阳县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
2023温州平阳县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
平阳县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强化政府保基本兜底线 职能,根据《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 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养〔2021〕164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补贴是指对具有本县户籍低 收入家庭的60周岁以上失能、失智及生活能够自理的高龄(80 周岁以上)老年人(以下简称高龄老年人),经过评估,采取政府 补贴的形式,为他们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或入住养老机构提供支持的一项社会福利 。
第三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补贴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相关保障制度和补贴政策相衔接 。
第二章 补贴对象、标准和提供方式
第四条 补贴对象按照老年人家庭经济状况和相应的政府保障责任分为三类:
(一)第一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以下称“基本保障对象”) 。
(二)第二类: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家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以下称“适当补助对象”) 。
(三)第三类(以下称“其他补贴对象”):
1.我县平均可支配收入以下家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及 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人(收入情况需申请人授权,经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认定);
2.重点优抚对象,年满60周岁,在乡伤残军人、“三属”(烈 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遗属)、在乡复员军人、 带 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人员等重点优抚对象(由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
3.百岁老人(年满100周岁的老人) 。
第五条 居家养老的“基本保障对象”,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 理(重度)、基本不能自理(中度)、部分不能自理(轻度)分为三 档,对应参照我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 , 高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125元执行 。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纳入机构养老的 “基本保障对象”,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重度)、基本不能自理 (中度)、部分不能自理(轻度)和高龄老年人(自理)分为四类对象,对应参照我县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标准执行 。“适当补助对象”分档发放标准按“基本保障对象”分档发放标准的80%执行;“其他补贴对象”发放标准,按每人每月100元执行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不重复享受 。补贴对象可按规定享受低保金等救助帮扶 。
第六条 补贴通过电子消费券、安排养老服务等方式提供,鼓励采用电子消费券的方式 。采用电子消费券方式的,以“温情币”的形式按月发放至补贴 对象养老服务专户 。经审核批准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经本人或监护人同意,补贴资金可直接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 。
第三章申请、评估和审核
第七条 补贴应当由本人或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或线上申请 。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基本状况进行调查核 实,并按《平阳县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平民 〔2021〕28号)(如果政策发生变化 , 按新政策执行)有关要求, 对申请人能力进行评估,确定享受养老服务补贴档次 。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县民政部门应加强对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的监管,能力评估 数据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录入“浙里养”平台,评估结果通过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将拟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申请人 名单在其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 。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将初审后 的评估意见和有关材料通过“浙里养”平台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审批,纸质材料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进行保存 。
第十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收到乡镇在“浙里养”平台上传的 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必要时可以上门复核,有关组织、个人或家庭应当配合接受核查 , 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第十一条 补贴从批准当月起享受 。采取电子消费券方式 的,通过建立虚拟专户,“温情币”的形式按月发放至补贴对象养 老服务专户,并由补贴对象自主选择服务商提供服务 。采取安排 养老服务方式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 , 选择养老服务承接主体为补贴对象提供等额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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