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一小区冰溜子脱落砸死过路30岁男子,如何分责?


长春一小区冰溜子脱落砸死过路男子 。如何分责?要说起责任来确实有点麻烦 。因为可以说是天降横祸 。它不属于直接的人为伤害 。但是人又是死于小区脱落的冰溜子 。要说完全没有干系或许也不可能 。只能走法律程序了 。

长春一小区冰溜子脱落砸死过路30岁男子,如何分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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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的来龙去脉 。
11月27日 。吉林长春发生一起悲剧 。一小区冰溜子脱落砸死一名30岁男子 。事发时这名男子走在上班路上 。经过南关区曙光路永发小区时 。被楼上脱落的冰溜子砸中当场身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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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死者家人就希望涉事小区能给个交代 。然后尽快让男子入土为安 。可事发后几天过去了 。涉事社区及其他有关部门均不肯为此事负责 。据死者朋友佟女士了解 。涉事小区没有物业 。平时由社区管理 。男子出事的那栋楼之前也发生过冰溜子坠落伤人事件 。
佟女士称 。事发前社区在该地贴了一张安全警示的A4纸 。但是有没有达到警示效果 。事发后社区将附近多处老旧小区拉上警戒线并进行维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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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女士希望社区拿出应有的担当挑头为男子的死负责 。可是现在各方都在推脱责任 。南关区曙光路永发小区A区5栋的居民不答应 。社区也跟着推脱责任 。让死者家属请法律顾问走法律程序 。
2、整栋楼的住户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
该男子被砸身亡的冰块 。是从一栋楼上脱落的 。那么应为高空坠物 。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本案中砸死男子的冰块 。并不属于某一户业主扔下去的 。而是整栋楼上结晶的冰块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 。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 。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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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 。整栋楼的业主都属于侵权人 。作为死者家属 。可以将整栋楼的业主起诉到法院 。要求损害赔偿 。但是冰溜子掉落砸人也不能完全怪业主 。所以由整栋楼的业主承担全部责任也是不现实的 。所以在基于人道主义和公平原则 。整栋业主最多只能给予受害者一定的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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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物业来讲 。在小区的楼房发现有冰溜子时 。应在显著的位置放置安全警示标示甚至是禁止通行的告知 。如果没有尽到提醒注意义务 。作为物业也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事发前社区在该地贴了一张安全警示的A4纸 。虽然纸张位置不明显 。但是至少它也贴了 。
3、被冰溜子砸死的男子自己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
该男子做为北方人就应该知道 。在这种冰雪天气的情况下 。只要有房屋的地方就容易形成冰溜子 。那么在户外出行自己应该多抬头注意屋檐有没有冰溜子才是 。不能把自己的人身安全全部推给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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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该小区在事发前 。已经在事发地点张贴了有关安全的A4纸通知 。也算是一个安全提醒了 。再说了冰溜子是大自然的“高空坠物” 。这种不定时的情况对于路人来说 。就跟头悬利刃没区别了 。但你说找谁去追责 。还真说不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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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因气温回升 。吉林冰雪融化 。已导致数起坠冰伤人事件 。当地道路、居民楼和小区门前纷纷张贴“高空坠冰 。禁止靠近”的警示 。并开辟了隔离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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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鸡蛋大的高空坠冰也可能致死 。所以在下雪地区内的相关社区和物业 。如果不能及时统一清理冰溜子 。最起码应该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语 。路人出门也应该注意安全 。尽量不要靠近有冰溜子的建筑物 。为了以防万一最好带安全帽出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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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观点:
我们先来看看事件的具体情况:
11月27日 。吉林长春一名30岁男子走在上班路上 。在经过南关区曙光路永发小区A区5栋时 。被楼上墙体和脱落的冰溜子砸中当场死亡 。死者朋友称 。事发前社区在该地贴了一张安全警示的A4纸 。事后社区将附近多处老旧小区拉上警戒线并进行维修 。但目前并未对此事给死者家属说法 。让死者家属请法律顾问走法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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