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仲裁的审理期限有多久?
答:劳动争议:法定时限是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审理终结;如果存在案情复杂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期15日;如果存在影响案件审理的客观情况的,则案件审理亦可能中止,待影响案件审理的客观因素消除后,再恢复审理,中止期间不计入审限 。
人事争议:法定时限是自受理之日起90日内审理终结;如果存在案情复杂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期30日;如果存在影响案件审理的客观情况的,则案件审理亦可能中止,待影响案件审理的客观因素消除后,再恢复审理,中止期间不计入审限 。
(6)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是什么?
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若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的,劳动(人事)争议由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重大案件,上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对下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案件进行提审 。
(7)、哪些案件属于单方诉权终局裁决范围?
答:下列劳动争议为终局裁决案件,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
(8)单方诉权终局裁决案件有哪些救济途径?
答:劳动者对终局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
(9)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如何执行?
答: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这些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 。其次,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
(10)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可否受理?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存在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都视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当依法对其争议进行相应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 。
(11)答辩期有多久?被申请人提出反诉的,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被申请人的答辩期为10天,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起算 。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 。超过答辩期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案处理 。
(12)仲裁案件的举证期限有多久?
答:一般来说,申请人方应当在第一次开庭前3天完成举证,被申请人方应在答辩期内完成举证 。确有其他原因的,经仲裁庭批准,可以在仲裁庭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有关举证 。
(13)证人作证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①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证人出庭作证的,当事人要在开庭审理前提交证人名单 。②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到庭的,经仲裁委员会同意,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③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④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⑤仲裁员和当事人要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仲裁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
(14)仲裁委托代理人的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有什么差别?“全权委托”如何理解?
答:只有一般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其并不享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以及请求或接受调解、和解的权利 。特别授权的,则按照其特别授权的内容对委托代理人的权限予以明确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委托人只注明是“全权委托”而无特别说明的,只能视为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的,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 。
(15)公民委托代理人有什么特别要求?
答:根据《劳动仲裁委托代理人暂行规定》(粤劳仲[2003]8号)的有关规定,公民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报酬 。当事人与代理人应签订不收费的协议书,并提供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不向仲裁委员会提供不收费协议的,仲裁委员会有权取消其代理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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