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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厦门2月28日电 因企业未及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 最终被法院判定赔偿员工二倍工资差额……近日 ,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翔安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按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 。
小郑是一名舞蹈老师 , 2021年3月入职一家企业担任舞蹈教练岗位 , 却一直没有和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她介绍 , 当年4月起 , 企业多次无故拖延或未足额发放工资 , 且没有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 。考虑到这份工作的不稳定性 , 小郑一直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 也逐渐动了离职念头 。2021年10月底 , 企业有关负责人告知 , 两天内必须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 否则请她自行办理离职手续 。
拿到合同后 , 小郑认为劳动合同相关条款已严重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 , 遂提出异议并要求企业修改合同条款 , 却没有结果 。2021年11月 , 她从企业离职后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要求企业支付2021年4月至2021年11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仲裁委员会支持了这一仲裁请求 , 但企业方不服仲裁裁决 , 向翔安法院提起诉讼 。
企业认为 , 自小郑入职之日起 , 企业即要求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遭拒绝 , 无奈之下才对其采取开除措施 , 小郑方面存在严重过失 , 企业不应承担上述二倍工资差额 。
法院审理认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 , 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 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以及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驳回该企业的诉讼请求 , 判定企业应向小郑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
【未及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厦门翔安一企业被法院判赔“二倍工资差额”】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需知法守法 。翔安法院法官提醒 ,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 , 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 应当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并规定了用人单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 。其中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因此 ,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学习和重视 , 及时与劳动者签订规范合法的劳动合同 , 明确劳动关系权利义务 , 而新入职的劳动者也应当敦促和配合用人单位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以便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余乃鎏 蔡玉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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