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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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 。
不论保证人依何种方式履行债务,也不论保证人是履行了全部还是部分债务,只要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可享有追偿权 。
2、因保证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责 。
所谓使主债务人免责,是指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因保证人的履行而消灭,并非指债权债务消灭 。债务人非因保证人的保证债务的履行而免责的 , 保证人不享有求偿权 。例如,债务人因自己的清偿行为而免责时,即使保证人又履行了保证债务,保证人也不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于此情形下,保证人只能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债权人返还 。
3、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 。
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上有过错的,保证人丧失求偿权 。例如 , 保证人在债权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应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未行使 , 致使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的 , 在此范围内,保证人丧失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又如,保证人在为清偿或其他免责行为后 , 应当及时通知主债务人,以免造成主债务人的重复履行 。如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怠于通知主债务人,致使主债务人善意地再为履行时,保证人也丧失追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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