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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办案人员伪造辨认笔录怎么办?
可以向法院提出复议,要求重新对笔录程序进行认定,伪造的辨认笔录不能作为定罪证据,且办案人员伪造辨认笔录情况属实的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行政处分 , 造成严重后果的,需承担刑事责任 。
《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 , 从重处罚 。
二、刑事案件辨认需遵守哪些规定?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各自管辖案件的侦查过程中,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分别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 。
2、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
3、多个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 , 应当每位辨认人单独进行辨认 。
4、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物品中,不得给辨认人以任何暗示 。
5、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 , 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的,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密 。
6、对于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 由主持和参加辨认的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
三、刑事案件的证据种类有哪些?
(一)物证;
【刑事案件办案人员伪造辨认笔录怎么办】(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
四、刑事案件的定罪证据需符合哪些要求?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 , 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
在刑事案件中,有关部门收集的证据确实充分的才能判定当事人构成犯罪,所谓的确实充分,就要求相关的证据都是合法有效的,且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办案部门在办案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应的流程 , 伪造辨认笔录的性质是非常恶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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