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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依该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即终止 。由于土地使用权是一种有期限的他物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结果并不导致所有权的丧失 。因而,使用期届限满,土地使用者理应将土地使用权返还给土地所有者,这是土地国家所有权的最终体现,也是土地有偿、有期限使用原则的具体反映 。为了平衡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地使用者利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从以下两个方面对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法律后果作了规定:
续期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后的续期
(1)续期申请的提出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提出续期申请,这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第1款前段对土地使用权续期规定的前提条件 。
(2)续期申请的审批
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后 , 土地管理部门应在合理期限内 , 尽快作出答复,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外 , 均应予以批准 。
(3)续期的性质
土地使用权的续期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同其性质,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的续期也是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其唯一不同之处在于,对于土地使用权的续期申请,出让人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外,应予以批准,但对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出让人并无此等义务 。
国家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期限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能够更好的管理人民使用的土地,避免出现土地被不法分子投机取巧所得 。从而浪费我们国家的土地资源,并且国家制定土地使用权期限一般是50-70年 , 不过可能由于一些特殊原因导致土地使用权用了十多年到期,我们为了不让自己的权益受损,就需要知道我们国家土地使用权续期的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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