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三人轻微伤判刑标准是什么?( 二 )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 情节严重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 。这里的“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 。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 ,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的 。行为人只要有上述四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就构成寻衅滋事罪 。但在审判实践中,行为人往往既“强拿硬要”,后“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行为人为满足其寻求精神刺激、开心取乐的流氓动机,一般会实施多个行为 。
3、寻衅滋事罪的主体特征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 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此罪名既可由单个人实施,也有以结伙聚众形式出现 。
在结伙寻衅滋事中 ,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可见,主犯应对在他指挥下的犯罪及其后果承担全部责任,但对超出他的指挥范围的犯罪,一般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 。
4、寻衅滋事罪的主观特征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 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 。在寻衅滋事活动中的行凶伤人、抢夺财物、毁坏公物、侮辱人格等 , 同伤害罪、抢夺罪、毁坏财物罪等,在客观上几乎没有任何区别,要分清寻衅滋事与上述犯罪,关键看主观动机 。如果是出于贪利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 或者为了泄愤、报复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就构成抢夺罪、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等侵犯财产罪;如果是为了向社会挑战,故意破坏公共秩序而公然抢夺或毁损公私财物情节恶劣的,就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或变态心理的满足随意殴打他人,就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在公共场所无理取闹 , 破坏公共秩序,寻求精神刺激,就构成寻衅滋事罪 。
我国的法律法规是严厉的打击一切破坏社会秩序、侵害公民财产人身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 如果是行为人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的,是需要被严厉的处罚的,即使是违法行为人的寻衅滋事的情节较轻的 , 此时也是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则是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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