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刑事诉讼程序 公安机关刑事诉讼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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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
一、侦查阶段: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 。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 , 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 , 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
二、审查起诉阶段: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 , 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 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 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 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
三、审判阶段: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 , 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 ,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开庭审理时,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 。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 , 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有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 , 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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