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插图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三十二条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 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劳动,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法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相关解释规定包括哪些】(一)造成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伤亡或者对其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二)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三人以上的;
(三)以强迫、欺骗等手段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危重劳动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推荐阅读
- 如何提高宝宝抵抗力 宝宝抵抗力如何提高
- 田野里白雪茫茫的诗句是什么 描写田野里白雪茫茫的诗句有哪些
- 三年级司马光是一个什么样的人 司马光介绍
- 夫妻有一方有精神病可以离婚吗?
- 法律中变造货币罪刑罚内容有哪些
- 孩子抵抗力差怎么办 妈妈学会这些宝宝受益
- 过故人庄的古诗意思 过故人庄的古诗意思是什么
- 溴水化学式怎么写 溴水是什么东西呢
- 法律对串通投标犯罪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