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插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2 法释[2000]36号)
第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
【盗伐林木犯罪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怎样的】第四条 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
推荐阅读
- 母乳不足 导致它的原因是什么
- 贠怎么读 贠的读音
- 入室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判刑一样吗
- 油橄榄果油的功效与作用点 油橄榄果油的功效与作用
- 抟怎么读 抟的读音
- 怀孕尿频 孕妇尿多的原因是什么
- 刑法诽谤案件相关司法规定 刑法诽谤案件相关司法规定最新
- 中国最大的咸水湖是什么 中国最大的咸水湖的简介
- 商标注册著作权多少钱是不是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