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知识问答!( 三 )


凡在泰安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 , 在当地社保机构以个人名义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自愿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均可个人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
申请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或电子身份证 。
2、本地或外地《户口薄》原件 。
3、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营业执照原件 。
4、在当地正常缴纳社保一年证明原件 。
5、银行卡原件 。
6、泰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 。
18、单位如何办理增减员?
答:1、单位公积金经办人根据单位增减员实际情况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动情况表》 。单位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汇缴变动情况表》至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窗口直接办理增减员业务 。
2、单位开通网厅的可通过单位网厅办理增减员业务 。
19、单位阶段性降低比例或暂缓缴存公积金的规定?
答: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 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
根据泰公积金﹝2022﹞16号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允许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暂缓缴存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 , 可按规定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在2022年12月31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或临时性降低缴存比例 。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缓缴到期后3个月内,应及时足额补缴缓缴的公积金 。经批准临时性降低缴存比例的企业,临时性降低缴存比例到期后,恢复原缴存比例 。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超出缓缴到期后3个月 , 仍未足额补缴缓缴公积金的,职工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20、试用期是否应缴纳公积金?
答:《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 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根据以上规定 , 单位应当为与其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 试用期也属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此,试用期内单位也必须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
21、若职工从原单位离职,暂时未找到新单位,如何办理公积金缴存?
答:职工从原单位离职后符合自主缴存条件的可选择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 。
自主缴存条件和范围:根据省住建厅、省财务厅、人行济南分行《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通知》(鲁建金字【2017】19号)要求,全市个人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允许其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 。凡与法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各类人员应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范围,由职工所在单位统一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不在自主缴存范围之内 。
22、公积金账户绑定的银行卡不再使用,如何删除原银行绑定新卡?
答: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新的银行卡原件到缴存地公积金大厅办理 。
23、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是否属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在职职工”的范围?
答: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6]52号)规定: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在职职工’的解释范围,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
24、单位公积金账户如何办理销户?
答:办理流程:1、非企业单位到服务大厅提交申请材料,服务大厅前台审核办理 。2、企业单位在登记机关完成注销登记后,相关数据信息通过“一窗通”系统推送至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符合注销条件的即时办结,不符合注销条件的待符合条件后办理 。
办理材料:1、非企业单位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办理时,需提供住房公积金汇缴变动情况表原件、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证明文件原件、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2、企业单位网上服务大厅办理时,不需要提供任何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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