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关于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 )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等规定执行 。
(四)居民养老保险与老农保和地方新农保制度衔接,按照《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农保与原农保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人社字〔2011〕11号)及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
(五)已参加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继续按原规定执行;同时可按规定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两种待遇合并发放 。
(六)居民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优抚安置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
九、基金管理监督
(一)严格执行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各项政策规定,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制度,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 。不断优化存款结构,规范选择基金开户银行 , 严格执行优惠利率,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实现保值增值,全面开展居民养老保险资金预算绩效管理 。
(二)对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基金实行市级集中管理,其他区市暂实行各自管理,逐步提高基金管理层次 。各级财政部门应足额安排各项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确保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 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健全政策、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基金风险防控体系,认真抓好审计、巡视、检查等发现问题的整改,严厉打击侵占挪用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
(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7号)要求,2017年及以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新增结余不少于80%的资金用于委托投资 。各区市要按省、市要求及时足额上解结余基金 , 同时要合理确定新增结余基金存储结构和存储期限,避免定期存款提前支取 , 造成利息损失 。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关于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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